那我们来分析在现代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口供的意义为什么降低了。它的原因也是和上述两方面原因密切联系的。也就是说在现代刑事诉讼当中,口供的意义降低了,也是有两方面原因的。它和上面所讲的两个原因也是相对的。第
一个原因呢,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当中,被告人的地位提高了,被告人不再是消极的司法客体,而成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尤其是现代的刑事司法制度,要对被告人的人权加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通过某种手段来逼取口供。尤其是在采取沉默权制度的情况下,是否供述,完全取决于被告人。在这种情况,就不能依靠口供来定罪。口供的获取本身也不能像过去那样采取强迫的办法去获取。所以口供在定罪当中的意义降低了。第二个原因,是由于现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了,科学技术在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当中被广泛地采用。获取物证的能力大大提高。关于这点,德国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有过一个非常有说服力的论述,他说,科学证据理论的现状是,一方面从心理学上对各式各样轻信误解进行深入分析,从而降低了人证的价值;另一方面对例如质问、血迹等勘察对象利用提高的技术进行分析,相应提高了物证的证明价值。那么正是在上述两个原因的影响下,在现代的刑事诉讼当中,口供的意义大大降低。人们不再单纯的依赖口供作为唯一的工具。
那么在实行口供中心的刑事制度下,由于口供对于定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采用各种手段来逼取口供,就被认为是十分正常的。那么在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在刑事审讯过程中,可以依法来进行刑讯,也就是说这个刑讯是合法的,是获取口供的一种唯一的手段。那么,刑讯过去作为获取口供的法定的手段,使刑讯制度化、合法化,通过刑讯来获取口供,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十分常见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在西方中世纪刑事诉讼当中也是被广泛采用的,在当时的法定证据制度下,实行纠问式的诉讼形式,被告人的口供被确认为是完全正确,具有最高的证明力,从有罪推定出发,把被告人看作是特殊的证人,是认罪的对象,因此,为了获取口供,也是广泛地实行刑讯。那么这种刑讯逼供,应该说在讨论口供的时候,因为首先涉及到古代社会获取口供的方法,也就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要通过口供来获取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认识。但它的结果却往往适得其反,往往造成冤假错案。对于这一点,有许多著名的学者都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像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十分有力的抨击了刑讯制度。贝卡利亚把刑讯称作是一种合法的暴行。贝卡利亚指出,为了迫使罪犯交代罪行,为了对付陷于矛盾的罪犯,为了使罪犯揭发同伙,那么在诉讼当中呢,往往对犯人进行刑讯,由于这种刑讯为多数国家所采用,它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在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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