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如果航空公司签署了1995年《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和1996年《关于实施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承运人间协议的措施的协议》,则对100000特别提款权(约为150000美元)以下的索赔,航空公司应该承担。但前提是该航空公司签署了上述两个协议并且把它列入该航空公司的运输条件和运价规章中。
所以,对于国际航空运输,究竟航空公司应赔偿多少,基本上取决与航空公司与旅客的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的规定。而旅客所持客票上所印制的“旅客须知”或“运输条件”便是该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
经常乘座飞机的人会发现,自己所买的机票前面都印有“旅客须知”,写明了该航空运输的性质、应适用的法律以及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等。实际上,这也就是航空公司与旅客所订立的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在空难发生后,按照“旅客须知”,航空运输的性质和应适用的法律是明确的,所以,赔偿金额也应以所依据的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即便起诉到法院,首先也是按照“旅客须知”的规定,除非旅客与航空公司有其他特别的约定。
虽然导致空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空中交通管制、气候等等,但一般情况下,由航空公司先行赔付。如事故也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有关,航空公司也可向其追偿。从罹难者家属角度来说,如果空难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有关,他们也可以在法院对航空公司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一并提起诉讼。
4.“4 • 15” 国航釜山空难
“4 • 15” 国航釜山空难:是对乘客造成的伤害
航空运输的性质:国际航空运输
国航承担责任的性质:合同责任
“4 • 15” 国航釜山空难,其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都位于《华沙公约》的两个缔约国——中国和韩国的境内,因此,无疑是国际航空运输。搭乘该航班的旅客与国航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就所依据的法律来说,应以旅客所持客票上所印制的“旅客须知”或“运输条件”所援引的法律为准。如果援引的是《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就排除了中国法和韩国法的适用。也就是说,不能根据中国法和韩国法的规定进行赔偿。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不能一概说是高于或等于75000美元,得根据旅客所持客票上所印制的“旅客须知”或“运输条件”所援引的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上文已经提到,依据的法律不同,赔偿数额是不同的。但不管是韩国公民还是中国公民,赔偿数额应该是一样的。
5.“5 • 7” 大连空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