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商标还有一种隐藏的方式,就是注册别人的外文商标的中文翻译名称。江苏易龙公司曾成功注册了“雅虎”中文商标,拥有“Yahoo”商标权的雅虎网站虽提出异议,也无济于事。但也有失败的例子,有人试图注册“夏奈尔”商标,但法国CHANEL公司认为与其注册商标“CHANEL”的中文译音“夏内尔”发音十分近似,足以造成误认,引起混淆。商标局最终驳回了“夏奈尔”商标的注册申请。
像“老干妈”等商品是以其发明人或者创始人的肖像来作为商标的,有的人竟也能想到规避的办法,曾有企业找了一个与“王致和”(肖像)商标长得很相近的人,将其肖像用来申请注册商标。这种“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规避行为自然没有得逞。
还有的人把他人商标进行肢解注册,从而达到规避的目的,例如,分别注册“四长”、 “虹川”商标,在使用时,将这两个商标并排使用在同一商品上,同时突出“长”字和 “虹” 字,比如用一样字体、字形、字号及颜色,而淡化“四”字和“川”字,且用另一种字体、字形、字号及颜色。这样看起来,就很像是“四川长虹”了。当然,类似这样的案例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不正当的商标注册,最终撤销了其注册。
互联网出现后,利用他人或竞争对手的著名商标的新情况也随之发生,关键词搜索就是一种利用途径。比如一家酒厂A把 “五粮液”设置为自己网站或网页的关键词,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上本想搜索五粮液酒厂时,结果可能搜索到其竞争对手A酒厂的网站,并误以为是五粮液酒厂或是与其有关联的网站,从而进入其中,这就增加了A酒厂宣传自己和进行交易的机会。国外已有这样的案例发生,至于国内尚没有这样的纠纷出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利用姓名权者,也不乏其人,河南某地曾经商标意识大增,但是他们试图借用名人来拓展市场,因此去申请注册奥运冠军或者历史名人作为商标,几乎全被打道回府。当然也有成功的,比如注册“黎明”商标,但这是由于此姓名另有含义,而有的就开始在这另有含义上琢磨。
最近,武汉两位姑娘在《哈利• 波特》正在国内热映之时,不失时机的申请注册 “哈利• 波特”商标。在绍兴,鲁迅作品的许多人物姓名或者作品标题被用作商号、商标。这是否妥当,在我国尚有争议。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12-4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具有独创性的,同作品一样受到保护。《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5条规定:“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应被作为商业标志保护”,该法规定的作品标题是指“印刷出版物、电影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或者其它类似作品的名称或特殊标志”。因此在这些国家至少应注意不得随意注册别人的作品标题为自己的商标。在我国,利用别人作品的人物角色的形象作商标肯定是受到禁止的,比如“三毛及图”、“武松打虎图”等商标被诉侵犯了版权。江苏某厂注册“阿童木”图形商标也没有成功。
四、商标的反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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