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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希望中改造

  早在几十年前,毛主席就曾说过,对罪犯要“有点希望”,“使他们觉得有个奔头,”“能够愿意改造,”“有前途,改造就有信心。不然,一片黑暗,改造就没有信心了嘛。”而周总理也谈到,“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这就是人道主义精神。”由此看来,使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是非常有必要的。
  监狱学研究表明:罪犯在服刑期间一般存在着多种动机,但改造动机在主体上占有主导地位,决定着罪犯的改造态度、行为方式和目标。而罪犯的改造动机主要包括重新获得自由和重新获得社会人格这两个部分。法国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曾冒着生命危险力图在刑罚理论上进行变革,他呼吁,“监狱内的环境,必须是人道的,不仅要保护犯人的健康,还要提供适合犯人自我改造的场所。”既然罪犯接受改造其主旨在于此,那么应该说激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也就是把想法付诸行动,知行合一。如果改造有了希望的支撑,错误就有了深层意义上的改正,“不是强迫的,而是自愿的。这真的是发自内心。”某种程度上来说,刑罚的惩戒作用也得到了体现。惩罚方式的法律化、人道化、文明化将深深触动罪犯的心灵,唤回他们的良知,使罪犯深切体验到法律的威严、自由的宝贵、守法的重要甚至是护法的必要,因为法律是现代社会中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
   那么,无论是成洁个人还是整个鲁西监狱,他们付出的到底值不值?我们说犯人也是人,也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履行着接受改造的义务时,也是为权利的行使做着准备。因为权利和义务总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在重要的正当程序案件中制定了如下宣言:“在宪法和这个国家的囚犯之间没有被拉上铁幕”“罪犯的权利被承认并受国家保护。”“除了法律规定或其中包含必然要剥夺的权利外,囚犯享有普通公民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在我国,宪法在保障某些特定权利的行使过程中,排除了罪犯这一主体。但除此外,它自始至终也在保护着罪犯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狱法》总则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其中,细则又予以了细化。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我国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初衷均在于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帮助,使罪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因此,他们一心向善获得人身自由、心灵自由等等的同时也得到了社会的承认——虽不求“青睐”,但期待得到平等的对待而不是“白眼”。现代社会里,我们既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尽最大努力减少犯罪的发生;又要宽容那些犯了罪的但已改造为新人的刑满释放人员,毕竟是“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对罪犯来说也是“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否则,罪犯出狱后,如果不能得到平等的对待甚至长时间他们连肚子都不能填不饱时,估计他们不仅仅是“哀莫大于心死”。更可怕的是,两三年内境况的得不到改观时,再加之一些人的煽动,他们往往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绝对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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