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的转移定价对我国的国民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危害,笔者以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转移定价将导致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据统计,2000年我国的涉外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由上年的15.99%提高到18.27%提高了2.28个百分点。其中,“两税”(增值税、消费税)增长31.76%;营业税比上年增长20.39%;但是涉外企业所得税却完成了326.33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37.69%,比上年增幅高达49.84% 。笔者以为这是不正常的。一方面考虑到2000年我国打击偷逃税的大环境,税收增幅如此之大恰恰说明了偷逃税的巨大。由于转移定价往往体现在企业的所得税上,所以涉外企业所得税49.84%的增幅更说明了其中问题的严重。另一方面,同我国涉外企业接近50%的国民生产总值而言,目前18.27%的税收额仍然偏小。说明虽然经过整治,仍存在较大的问题。
其次,更为严重的是转移定价将导致一个假象,即我国的涉外企业似乎大部分都是亏损的,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吸引外资的能力。目前我国批准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37万户,其中在税务部门登记的约为25万户,年度企业自报亏损额竟达1200亿元,60%的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自称是亏损的 。这一事实简直难以置信。与此相对应的一个事实是,自1999年起中国大陆的投资吸引力跌到世界第三位,亚军位置被英国所取代。
另外,笔者还注意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即发生在我国的运用转移定价避税行为具有逆向性特征。一般来说,运用定价转移转移到境外的利润多是从高税负国流向低税负国的,但我国却有相反的趋势。具体表为所谓的“高进低出”。往往出现利润流向许多比我国税负高的国家的情况,这是值得研究的。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笔者以为主要是因为国内没有更好的投资方式,这同样也造成了每年我国大量的资本外逃 。但这同时也揭示了我国对于防范外商的运用转移定价避税的方法将会略区别于其他国家。
二、我国关于防范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避税的法律规定及缺陷
如上所述,在我国防范跨国企业运用转移定价的方式逃避税收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国对此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我国最早的有关专门性法律是1987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但是这个暂行办法仅适用于深圳地区,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偷逃税开展反避税工作,我国于1991年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这部法律于之后陆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收管理章程》构成了目前我国防范运用转移定价的方式避税的法律规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