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立以交易利润法作为对传统交易法的补充
正如前文所述,传统交易法虽然简单合理,但是在实践运用中却存在一些难以操作的地方,我国的立法虽然规定采用的是传统交易法(比较
价格法)但其实在实践中却基本上没有实行起来。而我国第一部的有关转移定价的法规《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收管理的暂行办法》采用的也不是比较
价格法,而是使用了所谓的比较利润法(transactional profit methods)。
比较利润法在国际上是作为比较
价格法的补充而存在的。不可否认,在调整转移定价时,比较
价格法是最有说服力的。当“比较
价格法”行不通时,就出现了“比较利润法”。因为利润是企业经营业绩的综合体现,定价上由于“高进低出”而导致的应税所得的不实,利润是一个很好的监测指标。“比较利润法”就是从利润入手,反证出转移定价的不合理。
另外考虑到在跨国交易中,由于涉及到的因素众多,所以有时无论是交易价格还是交易利润都并不能得到一个精确的数字,所以应该还要允许有一个合理的区间。而这一点在我国是没有规定的。关于这一点笔者以为应参照OECD1995年的《对多国企业和税务当局的转移定价准则》,在这个准则中OECD提出了“正常交易值域”(comparable profit interval,API, 有称可比所得区间法)这个概念。正常交易值域就是规定了一个利润允许的差幅,如果受控交易的相关条件(价格或利润)处于这个值域内,那么即认为适合法的,税务部门不进行调整。另外,假如纳税人的定价超出了税务机关的值域,只要纳税人能提供扩大值域的证据,税务机关也应认可,从而不加调整 。
综上笔者以为,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在以正常交易原则(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的大前提下,在调整方式上应以比较
价格法为主,但同时以比较利润法为辅。而无论是比较利润法还是比较
价格法都应规定有一定的值域,即上下浮动空间,以保证符合现代商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