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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如何防范跨国企业以转移定价的方式避税

  (三)建立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我国目前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采用的是事后调整的办法。事实证明,这种方法不仅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同时也不为企业所认同。所以,有必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的作法,改事后调整为事先调整。而事先调整中最重要的就是“预约定价协议”。
  预约定价协议(the 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就是指税务机关事先对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定价进行事先的确认。其一般程序是:跨国公司在开始内交易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申请,并报送必要材料。税务机关经过认真审查,确定内部交易的价格。跨国公司按此价格进行交易,税务机关也不再进行调整。
  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应该说是目前比较先进的一种方式。最先使用此制度的美国也是近几年的事 ,但却立即受到了世界范围内征纳双方的欢迎。跨国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不会再有所顾虑,而税务机关也摆脱了繁琐费时的事后审查的工作 。该制度还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笔者以为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成功的作法,即:采用事先防范或限定条件防止外商转移利润。并推荐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签订合同,防止外商利润转移。然后再根据我国的实际经验和情况进行调整。
  四、小结
  转移定价跨国企业进行内部交易时最常使用的逃避税手段,它对我国的国民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虽然我国进行转移定价税制已有将近十多年的历史,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总体上仍不够理想。特别是我国的转移定价具有逆向性的特征,从而有别于一般的转移定价,特别容易被人忽略。所以我们不能仅仅认为转移定价只是使利润从高税负地区向低税负地区转移,更应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另一方面,我国还应该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比如以比较利润法作为现行的比较价格法的补充、改现行的事后调整为事先调整并实行定价预约协议制度、对关联企业进行扩大化的解释等。
  当然,为了强化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以保证我国的税收主权,我们在制定并完善转移定价税制的同时还应注意加强与其他国家在防范逃避税收方面的国际合作,如建立、扩大与外国税务部门的协作关系,积极签订税收协定,广泛地交换税收情报,以便共同打击国际偷逃税活动。
  
  注释
  1 参见《我国去年涉外税收收入达2316亿元-外汇存款余额逾1282亿美元》载于 2001年01月20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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