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现行法律制度并未为专家意见设计一个法律位置,因此专家意见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是违反法治原则的。但这并不能证明专家意见的无价值性,也不是对专家学者们的知识和智慧的否定,事实上专家学者们的研究工作和学术成果对于司法实践一直有着很大的指导作用,尤其是在帮助司法人员理解立法精神、澄清模糊概念、准确执行法律方面。
在世界其他国家,学者们所提出的法律学说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将法律学说或法学理论规定为法律渊源,类似的立法例也是很多的。比如《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2)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总则编》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都确认了法学理论的法律渊源地位。
当然,这里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说与我们所说的专家意见是不相同的。从形式上看,法律学说是在案件审判当时业已存在的关于某一法律问题的学说,一般以著作、论文等形式为载体,体现的是学术界关于该法律问题的普遍的公认的看法;而专家意见则是某一专家学者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所发表的意见,是临事而制,一般以专家意见书、专家论证报告等为载体,代表的是个别专家学者的对某一法律问题的意见。从内容上看,法律学说是就法论法,是纯粹的对于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认识,而专家意见则是就事论法,是结合某一具体案件谈法律问题,其结论是对具体的个案的法律问题的回答。
对于我国现在所处的这个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而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产生了许多的新兴经济领域和社会现象,急需得到法律的调整。而立法活动力求严谨的特性使得立法程序非常繁琐,进而导致了立法往往滞后于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影响到了司法的实际效用,有些时候甚至会对社会发展起负作用。相比于立法,法学理论研究具有无可比拟的前瞻性,能够及时追踪新兴的事物并予以研究,提供法律对策。因此在立法上确认法学理论的法律渊源地位,使之在司法实践中能起到准据法的作用,才能使司法活动充分运用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对由于经济发展面出现的新兴社会事物和经济现象给予及时的调整,真正成为社会进步的助推器。
注:
(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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