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学家治学态度质疑
刘大生
【全文】
(作者按:本文是笔者《西方“产权”学说质疑》的第五部分。《西方“产权”学说质疑》全文约5万字,发表于没有任何刊号的一个红头文件上,即福建省法学会的内部文件《法学研究交流》1998年第2期上。——刘大生,2002/6/13)
“产权”学家治学态度质疑
细心的读者可能在前面的质疑中已经发现,在“产权”学家的著作中,存在着许多有关语法、修辞、逻辑等等方面的技术性毛病。因此,笔者不得不对中外“产权”学家的治学态度提出质疑。
(一)推敲不足,语言多病。
笔者认为,一篇文章的观点不对没有关系,一篇文章的论据不够充足也没有多大关系。观点不对也是一家之言,论据不足可以另写文章补充论证。但是,如果作者对文章不做认真推敲,致使一篇文章中存在着好多语法、修辞、逻辑以及文字方面的毛病,那就是作者的治学态度问题了。
靠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中说过这样两句话:“在很难缔结契约和试图了解当事人同意做什么和不同意做什么(例如,当事人可能会或不会引起的气味和噪声的数量和种类)的情况下,必然要花费很多精力,长期的契约就有可能被采用。”<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93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这段话的英文原文是这样的:
“Where contracts are peculiarly difficult to draw up and anattempt to describe what the parties have agree to do or not to do(for example,the amuont and kind of a smell or noise that they may make or willnot make)would necessitate a lengthy and highly involved document, and where, as is probable, a long-term contrct would be esirable,”。<见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第116页。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着重线为引者所加。>
在这一段文字中,括号前面强调的是行动——做什么、不做什么,括号里面的例子强调的则是行动的后果——数量和种类,这明显不符合语法修辞的要求。请看下面的例子:
“五十年代以来,虽然没有爆发新的世界大战,但却经常发生局部的地区性战争(如:朝鲜战争,越南战争,中东战争,海湾战争,等等)。”在这段文字中,括号前面和括号里面所强调的都是局部的地区性战争,阅读时既舒服又好理解。如果改成以下的样子,就令人恶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