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话的英文原文是这样的:
That is to say,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it would not pay the confectioner to continue to use the achinery and to compensate the doctor for the losses that this would bring(if the doctor had the right to prevent the confectioner''s using his machinery)would be those in which it would be in the interest of the doctor to make a payment to the confectioner which would induce him to discontinue the use of the machinery(if the the confectioner had the right to operate the machinery ).<见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第106页。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着重线为引者所加。>
对于这一段文字的前半部分,上海三联书店的翻译不够准确。根据忠于原文的原则,“不用因制造商继续使用机器而付钱给他,而是要赔偿医生因此所蒙受的损失的情况”,应当改译为:“糖果制造商继续使用机器并赔偿医生因此将要蒙受的损失而不用付钱的情况”。
上海三联书店的译文添加了一个“给他”,减去了一个“糖果”,并将医生蒙受损失的时态搞错了。这是翻译者的责任。但是,“不用付钱”(Not Pay)中的“不用”(Not)却不是翻译者强加给靠斯的。
不难看出,靠斯这一段文字中,“不用”这个单词的用法完全是错误的,把意思说反了,应当取消。
如果说,文章最初发表的时候有些文字缺陷是难免的话,那么汇集成册时、再版时、以及将这个论文集交给中国出版商的时候,作者仍然未作必要的文字修正,就明显地属于文字水平或者责任心问题了。
不是因为笔者要故意吹毛求疵,才对靠斯的文章提出文法上的批评。而是因为西方“产权”学说的作家们的文字毛病实在是太多了(上述两例不过是笔者信手拈来的),以至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阅读的难度,浪费了读者的时间,加大了学术研究的“社会成本”,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笔者才不得不稍作批评。
其实,靠斯的文字毛病还算是比较少的,在其他一些“产权”学家的作品中,几乎每一页上都有严重的语法、修辞和逻辑上的毛病,如果将他们的技术性错误一一指出并加以分析的话,恐怕用五本《反杜林论》的篇幅也写不完。
(二)题义不清,莫名其妙。
美国“产权”学家阿尔钦有一篇文章,题目叫做《产权:一个经典的注释》。<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166页。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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