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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学家治学态度质疑

   段毅才还在注释中注明,靠斯的“举例说明”载于靠斯的论文集《企业、市场与法律》中译本第50页上面。
   笔者仔细阅读了《企业、市场与法律》的中文版以后,发现段毅才犯了三个明显的错误:
   第一,靠斯确实提到过一个有关“枪声吓跑野鸭”的例子,但这个例子载于论文集中译本的第55页上面,而不是出自第50页上面。
   第二,靠斯并非自己举例,而是说在一次关于无线电立法的讨论中,别人举过许多例子,其中包括野鸭的例子。并评论说:“有些例子无疑很离奇,但大多数基本上还是与无线电干扰问题有类似之处。”<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5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第三,出现野鸭之例的那篇文章的题目叫做《联邦通讯委员会》,靠斯在这篇文章中虽然多次提到“产权”这个概念,但从未说“产权和所有权有什么什么区别”。相反,靠斯正是将“产权”当做所有权的同义词使用的。
   由于《经济研究》是中国的权威杂志,所以段毅才的错误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其他中外经济学家。
   在《唯实》1995年第2期第7页上,在南京出版社1995年9月出版的《西方市场经济理论》第341页上,我们都可以看到,上述段毅才的三点错误已经被中国其他一些经济学家所完全重复。
   关于野鸭的例子,“进口转外销”以后,到了国外的一些经济学家的笔下,就更加离谱了。
   俄罗斯经济学家勃罗赫(Борох)在《产权理论与中国的改革》一文中说:段毅才等中国经济学家在《经济研究》1992年第8期第72页上“举例解释自己的思想:如果邻居的一只鸭子飞到了所有人的田地里,他无权举枪射击这只鸭子(他也是枪的所有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已经超出‘所有权’的范围而发生‘产权’问题了。”<见俄罗斯《远东问题》(Проблемы Далънего Востока) 1995年第1期第59页。>
   你诱捕的野鸭,变成了你家的鸭。本来在野地里捕诱的野鸭(靠斯的原始记录),变成了跑到了我的田地里的野鸭。本来是“另一个人在附近用枪声把野鸭吓跑了”(靠斯记录的原话),变成了“即使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枪,惊飞了邻居设法诱捕的野鸭,也是不应该的”(段毅才笔下所谓“靠斯举的例子”);又变成了段毅才等人认为:土地和枪的所有者“无权”在自己的土地上“举枪射击”入侵的“邻居的鸭子”(勃罗赫笔下所谓“段毅才举的例子”)。真是以讹传讹,越传越讹。
   每个人都可以以野鸭做事例,怎么说都可以,但是不能将“别人的野鸭”说成是“靠斯的野鸭”,不能将“美国的野鸭”说成是“段毅才的家鸭”。这是作为一个学者应当具有的基本的治学态度。没有这种基本的治学态度,做出来的学问恐怕是要打引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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