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所说的文化冲突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东西方文化式的那种“大一统”的文化接触,我们只是从微观的社会学角度来观察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一种潜在的符号与话语的交流,即“殴妻文化”(这里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概括,只是试图从典型的殴妻现象寻找文化间的碰撞。而且堂尔皇之地称为殴妻文化,实是为了研究的需要。客观地讲我不认为这样一种现象能够称得上是“文化”,最多也只是类似亚文化的一种现象)。前面因对殴妻文化有了简要介绍,通俗地理解为夫妻双方对暴力行为的默认和习惯性。由于这种文化一经形成即演变成为一种固定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所以外来因素很难撼动他,既使是“短暂的”结构重组也无法改变其本质。
应该说,殴妻文化从本源上从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与正统的生活道德、价值观念是相左的,由此可以这样认为,在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解的过程实际上是两种文化间的冲突。按照文化冲突理论,两种文化之间必定存在许多复杂的差异,并且冲突的结果会使一种文化出现危机,甚至灭亡或者两种文化并存等情况。联系我们实际,作为家庭暴力行为的主要处理手段的调解,其实根本地是遵循着传统价值道德观念,也是传统的“现代标志”。(但必须明确的是调解只是这种传统文化的侧影,并不能真实反映共同体的本质)以这样一种姿态去调和两种文化之间的冲突,必然会产生许多问题,况且有趣的是,单纯从字面理解,调解家庭暴力案件实际就是调解传统价值道德观念与以殴妻文化为代表的类似于暴力亚文化的文化形态间的协调问题(因为以殴妻文化为代表的文化形态本身就是与正统文化相违背的,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⑩。注意这只是一种“调解”,文化间的冲突会随着调解而暂时达成一致,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文化的本源性东西仍然可能爆发并进而引发又一轮的文化冲突,也即新的家庭暴力案件重新发生。不过,如果调解者所面对的只是因冲突而生成的家庭暴力案件,并且这样的现象并不象文化形态那样持久,兴许调解的作用在这里可以得到发挥,但这种家庭暴力行为本质上已脱离了文化的范畴了。
文化冲突反映了这样一种事实:当社会在广泛适用调解解决类似殴妻文化的家庭暴力案件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隐患,或者也可以这么说调解并不能把所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全部包罗进去。
(三)利益分担的窘境
调解者因为调解的家庭暴力行为是隶属于家庭内部事务的,故总是抱着一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来处理这类纠纷的。但事实上这些暴力行为中利益受到损害的总是那些被侵犯者且大多为妇女、儿童。本着一种维持现有关系但又不致再损害受害者的调解调解因此很难寻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双方都能接受。如果要使调解刻意地“摆平”纠纷,往往倾向于用“道歉”、“进行批评教育”等不触及根本利益的方式进行处理。表面上这样的方式很有成绩,也使大多家庭内部暴力行为得到“遏制”,但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这样的调解实质是在牺牲受害者的利益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并且也没有使暴力实施者得到一丁点的惩罚(或许惩罚有点为时已晚,但形式上的正义至少比让受害者承担利益受损更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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