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什么是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1934年证券交易法》于1975年修订,赋予美国证监会批准和拒绝批准自我管制机构(如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权力,从而使SEC有可能间接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第19条b款要求证监会批准(或否决)各该自我管制机构提出的对其上市规则的修改建议,如果该建议符合(或不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各该机构的要求,此所谓“一致性”原则。1977年,证监会行使此项权力,批准了纽约证交所新的交易规则,要求其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完全由“独立于管理层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独立行使判断力之关系的董事”组成。
90年代以来,投资者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入证券市场,他们获取股票信息的方式和速度也惊人的发达,对独立董事监督公司审计提出了新的挑战。1998年美国证监会和纽约证交所及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共同成立了“改善公司审计委员会蓝带委员会”。 1999年12月,美国证监会和各证券交易所相继采纳了该委员会发表的建议。
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审计委员会必须有至少3名独立董事构成,即每一个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与该公司存在妨碍其相对于公司及公司管理层的独立性的任何关系。必须具有足够的财务知识(由董事会依其业务判断予以解释)或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达到此种程度。至少一名审计委员会必须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经验(由董事会依其业务判断予以解释)。 与公司有直接业务关系的董事也可以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但是董事会必须在行使其业务判断后确定此种关系不致影响该名董事形使独立判断。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确保外部审计所定期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列明其与该公司间存在的任何关系;审计委员会有责任与该外部审计所进行积极主动的对话, 讨论如此披露的可能影响其客观独立的任何关系或服务,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适当行动直至其对该外部审计所的独立性满意为止。
美国证监会要求美国公众公司必须在每年的“委托投票说明书”中披露该公司是否设有审计委员会以及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前一年度会议次数以及对委员会功能的简单描述。审计委员会的年度报告须附在“委托投票说明书”中。特别的,该年度报告中必须包括一段描述, “基于以上,审计委员会建议董事会将此经审计的财务说明书附于公司年度报告中。” 这段陈述须列于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姓名上部,以此强调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财务报告程序中的审查功能的重要性。
股东如果想了解该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角色和责任,需要去审计委员会章程(charter)中去找。 美国证监会要求公众公司在其《委托投票说明书》中披露其审计委员会是否由此章程指引,如果是的话,则至少每三年一次要在“委托投票说明书”后附上一份该章程的副件。[Release No. 34-42266, 表格14A, 第7项,(e)(3)]
安然审计及合规委员会章程(2001年2月12日修订)规定了委员会的4大类职责
(1)确保审计操作的独立,(2)评估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的质量,(3)审查财务报告书及(4)其他。在(1)项下,委员会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随后提交公司股东批准)担任独立审计师的事务所,确保该独立审计事务所作为股东的代表(representative)最终向委员会及董事会负责。委员会要审查一系列财务文件,并与独立审计事务所讨论关于该事务所对公司财务原则和实践的质量所做结论有关的任何信息。(财务报告及审计并非一门科学,并非只有唯一正确的一种表达方式,许多时候需要主观判断,这增加了审计结果和审计委员会决定的不确定性)。
安然《审计及合规委员会章程》结尾有一段免责声明,这是所有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章程的标准用语:“审计及合规委员会没有义务计划和进行具体审计,或决定公司的财务报告完备准确及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这些义务是公司经理和独立审计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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