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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有不少人认为,陪审员还应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有的甚至认为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陪审员资格考试制度、培训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以确保陪审员素质的提高和后备力量的壮大,认为“一个合格的陪审员其综合素质应不逊于一个合格的法官” 。笔者认为此说颇为不妥。由不熟悉法律的普通居民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象征着“人有权接受与自己同等人的审判”的理念,象征着“人民的审判”,恰是陪审制度平民理念的关键,是世界各地设立陪审制度的一种基本思想,也有提供新视角、新思维来看待案件弥补职业法官不足的作用。若使陪审员经培训而达到专业水平,使这一功能徒然无存,则不如干脆让无需耗费额外成本培训业已专业化的法官直接审理来得方便,何苦要劳民伤财去多此一举地实行陪审制度。从这一角度考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似乎还要加上一点,即:非法津专业人士,未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似乎更为妥当。
  3.陪审员的任期、人数及审查
  目前我国的陪审员有任期的规定,即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这样的设计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陪审专业户的现象。实践中,有的陪审员连任10年、20年,其法律知识,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甚至超过了与他们共同审理的专业法官,有悖于陪审制平民化的价值取向。同时,一旦出现陪审专业户的现象,陪审员也会如法官一样形成一个特权阶层,在长期的审判合作中与法院、法官关系日益熟稔而易相互串通枉法裁判。笔者建议,我国的陪审员可以实行任期制,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对待。(1)预备陪审员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2)个案陪审员实行一案一选,一选一任,不得连选连任。因为预备陪审员在连任期间并不一定经常当选个案陪审员,因而专业户现象不会轻易产生。而个案陪审员则直接参预审判,如果连选连任,专业户极易产生。故个案陪审员在参与审判之后,在法定的时间内比如一年或两年不得再次参预审判,这样既避免陪审员频繁参加审判而在专业知识技术上与职业法官不相上下的尴尬,又避免了由此引起的陪审权的集中而导致的另一种司法腐败的滋生。
  陪审员的人数设定有两层含义,一是预备陪审员的总人数,一是个案陪审员的人数。笔者认为,陪审员的预备人数不宜由法律统一规定,因为经济状况,人员构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程度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不尽相同,所需陪审员的数量也相应有所差别。因而建议在每次陪审员选举之前,应由当地法院根据近年的受案情况决定预备陪审员的总人数,然后由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按所需人数组织选举。至于个案陪审员人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则依法院的等级分别规定:基层法院最多为2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合议中的陪审员则最多可达6人,但实践中,常规的陪审员人数为1-2人。作者认为,我国现行个案陪审员的数量过少,设置不甚科学合理。从定量分析的角度看,陪审员人数越多,形成的规模效应越大,由此所发挥的审判作用也就越为显著和独立。美国布莱克门(Blackmon)大法官在“巴柳诉乔讼治亚案”(Ballew  V.  Georgia)的研究结论表明,陪审团的裁决质量与陪审团人数的多少成正比,其最主要的论点是:团体较小,克服其成员偏见以获得准确结果的可能性就越小。个人决定与团体相比,团体做得较好,因为个人偏见时常被抵消而达到了客观的结果。团体也表现出更强的积极性和自我批评精神。所有这些优点,也许除了自我放纵之外,都随团体规模的减少而递减。因为陪审团时常面临着充满价值选择的复杂难题,所以陪审团的人数多的益处是重要的,且应当保留。尤其是,各种各样偏见的相互抵消,对于将民众的常识准确运用于任何特定案件的事实中至关重要。 同时,人数较多的陪审员,由于集体智慧的增强,也不易被职业法官所诱导。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的陪审员人数可以设为6人,9人或12人,但至少不少于6人。目前,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院的承受能力,可以视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案件性质等因素,由法官在一定人数幅度内自由裁量,或分设大小陪审团两种(这里的大小陪审团之分,显然不能与美国功能因问题而异的大小陪审团相同),大陪审团由9——12人组成,小陪审团由6——9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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