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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农地权利设计之理据

  而《草案》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对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实行物权保护,其价值追求在于公平,在法律制度层面以30年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技术支持手段 。事实上,由于这种权利设计蕴含着极大的矛盾,最终会使其追求落空。从农地之生存保障功能来说,其矛盾实质恰是不公平。为什么新增的农业人口不能获得赖以为生的土地?他们的生存保障凭借什么来实现?或许有人会用通过市场化解决来作答。但如果农户无力通过市场解决又当如何?是否会使这样的农户(在中国绝对不是少数与例外 )滑入更加贫困的泥潭?实际情况是,源于农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农民必然要追求农地的均分,这也正是农村土地不断进行调整的深层原因(根本不是对中央政策的误读导致农地的频繁调整);源于农地集体所有制赋予了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成员权,新的合法成员的加入必然要分得一份土地,成员离开村庄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其结果自然是土地分配随人口变化而变化 。因此,《草案》的关于农地权利的设计恰恰背离了农地生存保障功能这一客观事实,制度效果亦会事与愿违。
  (二)、农地权利设计的间接理据乃为农民之发展利益
  求发展是农民的权利,这又是不言自明的道理,那么农民的发展利益如何才能实现?除了政府在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科技服务体系、真正严格的义务教育制度进行创新与完善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依凭农民自身的力量实现发展目标。这就要求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为农民追求发展的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的机会、提供一个开放式的平台。在这一理据层面,我们认为符合人之要求,充分反映民商事领域规律的农地权利设计具有其他权利与制度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这种判断可以从农民要求发展的可能途径上得到确证。
  农民求发展的途径之一,乃为以市场的眼光关注土地上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这种发展途径客观上必然以规模经营为事实条件,以法律制度上的农地权利主体明确、权利内容的排他与独占为制度条件,而事实条件又是以制度条件为支持手段与强力保障的。没有这样的制度条件,就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规模经营的数量与质量,影响农民的经营行为的长期性预测,由此短期化行为的发生就不可避免。当然,对这种发展途径的意义不可做过高的估计,因为从长期看,由于人口持续增加和人均耕地面积的持续减少,由于农业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农村危机是严重的。如果农民后代不离开土地,农村迟早会爆炸 。因此,单凭这一种途径不可能普遍与长期地解决农民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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