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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趋势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趋势


龚晔


【全文】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方法结合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通过综合的方法确定准据法;而特征履行方法则是通过对合同进行分类,根据每类合同的履行特征确定准据法。两者使用的逻辑方法是不同的,但所指向的目标则是一致的,那就是要找到与合同有本质联系的联给点,从而合理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在多数情况下,根据特征履行方法确定的准据法与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准据法是一致的。正是由于这一点,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履行方法各自的优点就具备了互补的前提。“封闭型的(指硬性规定的连结点)连结点和开放型的连结点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前者代表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后者代表灵活性,而法律必须是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必须是两者的统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履行方法相结合即体现了这种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依据这办法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能简便地通过法定的冲突规范确定合同准据法,又能避免硬性规定可能造成的不合理的法律适用,当事人也能明确地预见其法律行为的后果。
  奥地利于1978年颁布的《国际私法法规》首先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方法结合在一起。1937年瑞士新国际私法也采用了同样做法。目前,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方法相结合的做法已经为法国、原联邦德国等国的国际私法草案所采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即对13种合同作了此类规定。可以预言,由于这种法律适用原则和方法的合理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予以采用,这将有助于国际经济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统一运动,向前发展,从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顺利发展。
  (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领域受到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 国家作用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合
  意思自治原则在本质上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保持着一致性。意思自治的内涵不仅包括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还包括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各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承认和接受往往是以一定的限制为前提,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准据法,但一般应限制在国籍法﹑住所地法﹑居所地法﹑缔结地法﹑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公司成立(营业)地法这些限度内,所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在本质上是契合的。从另一角度看, 国际民商事关系中, 当事人的个别利益最为被动, 但又是最基础的, 这种矛盾在当前自由贸易的冲击下, 反映在最密切联系原则中, 必然是主权者注意认定或承认私人利益状况的客观性, 更加注意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反映在意思自治领域, 则必然是意思自治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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