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声背后的法理——浅析“同居者”请求实现遗赠案
宋征
【关键词】遗赠 法律生命
【全文】
掌声背后的法理
——浅析“同居者”请求实现遗赠案
宋征
案情: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某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
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财产。张某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该遗嘱处分了抚恤金、住房补助金、公积金等属于死者配偶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后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且黄在认识原告之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蒋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黄某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诉讼请求的决定。
据报道,该案件宣判后,1500余人的旁听席上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评析:本案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被新闻媒体暴光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社会大众对法院的判决基本持肯定态度,而不少法学家对该判决多有异议,认为判决违背了法律,维护的是道德,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笔者赞成法院的判决,对某些法学家的主张不敢苟同。反对法院判决者(以下简称反对者)认为该遗赠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最多是不符合道德规范,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所以该遗赠行为合法有效,张某享有受遗赠权。笔者认为根据《
民法通则》第6、第
7条的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分析一下黄某的遗赠行为,可以看出无论是《
继承法》还是《
民法通则》都未对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自己的非法同居者作出禁止性规定,似乎符合“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但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包括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公序良俗等。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是为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置的一般条款,凡属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场合,可以此标准去判断民事行为的合法性。黄某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自己的非法同居者显然是违反公序良俗,道德风尚的行为,而不是反对者所说的对自己财产的正当处分行为。俗话说“取之有道,用之有度”,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尤其是在民事领域,一个人的行为不仅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而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法院对黄某的遗赠行为予以认可,无疑将使广大合法配偶产生不安全感,因为本可以由其继承的遗产很可能由于一纸遗赠书而归非法同居者所有,这会极大地伤害合法配偶者的感情,助长非法同居者的威风,对整个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极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