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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和道歉的法律比较

  2、 中文语境中的抱歉和道歉
  在汉语中,“歉”的意思是“惭愧、对不住人的心情”,“抱”的意思是“怀有、持有”的意思,“道”的意思是“说出”。[5]正是“抱”和“道”的语意差别,才构成了这两个词的差异。抱歉在词典中的解释是心中不安,觉得对不起别人;觉得过意不去的性质或状态;道歉的解释是为不适当或有危害的言行承认不是;承认对人委屈或无礼,同时表示遗憾。还有一种解释是,通常表示坦率承认自己的错误,或者为把大事化小而减轻罪行所做的辩护。[6] 抱歉具有的是形容词性,而道歉具有的是动词性。
  3、 抱歉和道歉的心理学分析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抱歉是主体心理的内在反映,它更多倾向于对抱歉者本人的一种心理安慰。而道歉是主体心理的客观外在反映,更多倾向于对他人的心理安慰。因此,不管是在英文语境下,还是在中文语境下,抱歉所表示的都是一种心情状态,是一种心理感受的外在流露,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道歉则不同,它所表示的是一种行动(act),一种陈述、声明(statement),它是客观的,是实实在在的。我们应该注意到,在汉语的道歉解释中,除了承认错误,还包含了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同时表示遗憾”,二是“为减轻罪行所做的辩护”。从这可以看出,抱歉的目的性并不十分明确,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道德情感的本能反应;而道歉则具有非常强的目的性,其行为主体期待通过行为来收到一种特定的效果,比如说希望对方原谅,和解,或者证明自己的罪行并不是十分严重。
  (二)抱歉和道歉的法律含义分析
  抱歉和道歉在词典上有这样那样的解释,从本质上确定了在不同语境下它们的使用范围或场合。那么,在法律条文中,这两个词的解释又是怎样呢?
  抱歉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解释,这是它自身的词性所决定的。因为任何一项法律都不可能对人的心理感受做出规范和限制。现代法律强调对主体行为(主观心理的客观反映)的规定(规制),而不能单纯对行为主体的心理活动进行规定。道歉则不同,它具有明显的动词性,代表某一种行为。而且从它的词义来看,它涉及到了对他人造成损害这一问题,用法律上的表述即为“侵权”。因此对这样一个与侵权有密切关系的词语,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认定。
  1、 国内法中的道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的规定,是侵权责任的具体化。只有规定了具体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才能真正发挥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这里出现了一个“赔礼道歉”的概念,这和道歉是一样的。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得请求赔礼道歉。在这里它是承担侵权责任方式之一,这里所谓的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原谅。
  民法中规定的道歉的形式既可由加害人向受害人口头表示承认错误,也可以由加害人以写道歉书的书面形式进行。但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以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中述明。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一般道义上的道歉不同,它是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如果加害行为处于持续状况,赔礼道歉可以与停止侵害合并适用。此外,赔礼道歉还可以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合并适用。[7]不光民法,在行政法中,道歉作为精神责任的一种,也被广泛应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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