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抱歉和道歉的法律比较

  2、 道歉的法理特征
  从道歉的法律定义中,我们就已经看出了它所具备的几个要件,这些要件也就决定了它在应用中所体现的特征。
  其一,行为方式的正式性。道歉是行为主体的一种有意识的主观行动,作为解除侵权责任的一种手段,它的施行必须能起到弥补或减少损失的效果。通常道歉采取口头表示,事实履行,书面致歉,利用媒体公开致歉,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等多种形式。
  其二,承担责任的绝对性。国际法中的道歉有一种 “谢罪”的意义。它的前提是“有罪”,也就是明确了责任的归属,即承担绝对责任,那随后解除责任的行为也就相对明确。比如在1999年5月,我驻南使馆遭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导弹袭击的重大事件发生之后,美方公开向我方表示道歉,而这以后,美方也就必须严格履行惩办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等一系列责任。
  其三,行为的诚信性。道歉的前提是必须承认自己的过错,从而明确责任的归属。在主体承担绝对责任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发生道歉之后又“翻案”的举动,充其量只是在解除法律责任的形式上有所争议,而绝不会出现推卸责任或无端指责对方的情况。
  其四,行为的法律性。这个特征十分明显,作为解除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它的应用就是就是依据法律对加害人侵害他人法定民事权利这种行为所做出的补偿。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在运用道歉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追求法律效果。尤其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道歉方式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而且为受害人接受,为人民法院所认可的,应将这一事项明确载入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14]
  (四)抱歉和道歉的逻辑关系分析
  抱歉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但它在词义以及运用上与道歉的相近性表明这两个词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
  在一般言语环境中,特别是在社会公共交往中,抱歉和道歉是有明显的条件关系的。抱歉是一种心理感受,道歉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正因为有了抱歉的心理,付诸行动才产生道歉这样一种行为。这就是说,道歉的前提条件是必然有抱歉这样一种心理。
  在法律应用的背景下,情况就颇为不同。抱歉和道歉的条件关系并不十分明显,也就是说道歉的必要条件不一定就非得有抱歉这样一种心理感受。因为无论是在国内法还是在国际法中,道歉都是一种解除侵权法律责任的手段,它的目的就是减轻或免于法律制裁。这成为支配行为主体完成道歉这一行为的原动力,而非抱歉或是遗憾的心理。在法律中,道歉的前提是承认自己有过错,只要是有过错,不管主体本身是否有对造成的伤害感到歉意的心理,都必须实施道歉这一行为。
  二.抱歉和道歉的国际法意义比较
  (一)构成要件
  在国际法上,我们可以认为抱歉的行为主体一般是个人,而道歉的行为主体一般是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换言之,国际法主要是规定各国的国际行为的法律,而不是规定它们的公民的法律。作为通例,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而国际法通常不直接对一个个人设定权利和义务。[15]国际间冲突或侵权事件的发生,牵扯到的是国家与国家间的利益,以个人身份表示歉意和代表政府、国家来道歉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层意义。它们的客体相同,在国内法上指的是受到侵害的个人;而在国际法上,它们的客体通常就指的是受到不法侵害的国家或团体。
  抱歉和道歉具有相同的客观方面,即它们都是针对被伤害国受到伤害这一事实的,所以基于对事件性质和自己国家利益的考虑,理论上这两个行为上可以显现出一种渐进性。这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利于双方的进一步接触和取得满意的效果。但它们的主观方面却不尽相同。抱歉的主观方面是从道义上对某一侵害事件表示同情或遗憾,可并不内疚或有“谢罪”心理,即从客观上讲主体并不愿承担事故责任;而道歉的主观方面是一种“谢罪”的心理,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感到对不起别人,主观上愿意为了减轻罪行而做出一系列行动来弥补,恢复被侵害人的利益。
  (二)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