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条件成熟了吗?
韩秀义
【全文】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条件成熟了吗?
----兼与薛 峰 刘风景之商榷1
韩秀义
近些年,法学界关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的讨论尽管没有激烈的交锋乃至展开论战,但是不同的声音仍不绝于耳。将讨论的意见和观点做一大致归纳,基本上有三种情形:
其一,条件成熟论。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建立,市场经济的发展已趋于成熟,即法典制定的社会条件已具备;全社会皆对民法典的出台充满强烈期待,法典制定的内在动力强劲;以立法与司法为中心的法制状况有很大的进步,致使立法能力提高,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近些年法学家的理论准备亦能为法典的制定提供较充足的学理支持。2
其二,条件不具备论。认为实现民法法典化尽管是法学界的主要任务,但由于“公法优先”而不是“私法优位”,致使民法法典化的法治背景条件欠缺;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步性,致使民法法典化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完备;中国传统法文化、伦理观念与民法文化不相容,致使民法法典化的文化观念亲和性不具备。所以对民法建设的进程要有足够的耐心,不能毕其功于一役。3
其三,制定障碍论。认为中国民法法典化成功与否,要视能否克服诸如政府非理性价值偏好与私法原则,法典的形式理性要求与缺乏概念法学充分发展,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等诸多矛盾与障碍。4但是这些矛盾与障碍的解决与克服决不是简单的,所以这种观点在实质上属于条件不具备论。
可以看出,关于《中国民法典》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的诸多观点是针锋相对的,但稍做探究便不难发现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认为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要具备成熟的条件。然而,由于所持的分析路线之不同,导致了判断条件成熟与否的标准便大相径庭,甚至针对同一事实5也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就“条件成熟论”者所秉持的思维路线而言,是一种价值判断先入的理想主义思维进路,即认为民法典是中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所以在立法层面就要回应并满足这一社会需要,然后就为论证立法动作的必要与可能搜罗诸如经济、法制、学理等支持性素材,进而得出条件成熟之结论。这样一种从应然到应然的思维进路,固然不缺乏学术热情,但极易导致学术责任的规避,甚至产生立法专制。这源自于:一则法律总是为社会生活服务的,以既有为其存在的依据,一旦法律被“高远”的理想,应然的价值所掌握与支配,则“生活在这法网下并无同层理想的匹夫匹妇,必不免被当做实验理想的猴子的命运”6。二则,以这种思维方式来指导立法,必然会导致立法上的“大跃进”。三则,依此思维进路,法律便是由某个或几位学者起草某个机关颁布,却可能全然无视现实中人们的“法意识”与“法感情”。7因此,条件成熟论者所持的思维路线及得出的结论在立法层面是要不得的。
与“条件成熟论”者的思维进路相对立的,便是“条件不具备论”者(包括“制定障碍论”者)所秉持的以既有为依托,从实然到应然的思维进路,即必须要把我们的“家底”先摸查清楚,然后再以此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手持民法法典化所蕴含的形式与价值理性之剪刀,去裁量中国现实生活是否足以撑起具有西化色彩的“民法典”这一法律大厦。若现实生活与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的民法典不相匹配,那么问题重心即在于:通过自然之演进及人之自觉努力去做生活准备的工作,而不是从法典勉强出台入手。也就是说,这种思维进路“不仅要提出目标,而且考虑船和桥的问题;它在坚持法律制度变革时还强调要细致分析考查法津制度形成确立所必须具备的种种条件。它不以‘变’作为一切,而是隐含地以是否‘变得好了’、‘变得有效了’、‘变得更为人们普遍接受了’(这三者在实践上是同一的)作为衡量的标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