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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条件成熟了吗?

  将这两种思维进路及其结果相比较,我们更赞成“条件不具备论”者的思维进路及以此获得的“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条件尚不具备与成熟的结论。为更深入地论述中国民法典立法条件不成熟,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民法究竟是什么?“就民法来说,民法之所以成为民法,是它具备因特定的传统而逐渐形成的价值理性与形式理性融合的完整性”,“理性化的结果,使传统民法具备两种理性品格:一谓形式理性,即法典;二谓价值理性,即对人的终极关怀”。9立足于民法的这两种品格,来分析中国民法典立法条件成熟与否的标准,其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在形式理性层面,是否具备充分的立法资源及赖以为凭的技术手段,立法者是否具备了操持与驾驭民法典的学术品格;在价值理性层面,民法典的适用与践行者是否在文化观念上生长及具有了私法性之“说法”,以及在社会生活样态上是否以此“说法”而有了相应的“活法”,更为重要的是,当政府推行与私法之“说法”与“活法”相背离的“做法”时,民法典的适用与践行者是否有意识和能力来捍卫自己的“说法”与“活法”。只有在中国能够肯定地回答上述问题,才能说民法典的制定时机及立法条件宣告成熟,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民法典才不至于徒具形式而缺少内在的灵魂。
  基于此,我们欲从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两个层面,从立法、说法、活法三个角度进一步论证中国民法典立法条件不成熟的缘由,并指出中国这一代甚至下几代“法学人”的主要使命;同时,在论证过程中就相关问题提出与薛峰、刘风景之文(以下简称“薛文”)不同的商榷性意见。而且,亦欢迎各位师长、同仁对本文的批评与质疑。
  一、中国目前缺乏建构与支撑形式理性意义的民法典的立法资源、技术手段及人力
  
  近代以来的民法法典化无疑具有人为构建的色彩,根因于民法法系国家与社会的哲学传统,认识论之取向以及立法之旨趣,使得民法典成为了哲学的、概念的、逻辑的、系统的法律大厦。说民法典具有哲学性与概念化,原因在于:一则,能够在相对统一的国家与社会制定一部“适用于人人,人人得以遵行”的民法典,这本身就是向社会身份制宣战的重大成果。“直接向封建身份制挑战的,是尽管思想渊源相同但却带有近代世俗主义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色彩的18世纪启蒙哲学和近代自然法论”。10这在《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与突出。二则,自然法与民法法系的不可割舍,为法典的起草者确立“以人为中心”的精神理念提供了不朽的理性资源。“从广义上讲,民法受哲学影响的范围更宽泛一些。几个世纪以来,自然法,即使不总是占据支配地位的话,也是经久不衰的法律理论。……发达的理论形式是多样化的,但也有基本的调子,这个基调为各个地方的实定法提供一个永恒的价值检验标准”。11三则,18世纪启蒙主义的理性哲学为制定一部包罗市民社会生活的法典增强了信心,同时亦为概括社会生活事实的概念的形成提供了理性化的抽象与创制方法,这里尤其要指出的是,民法学者们秉持启蒙之理念对罗马法的发掘,乃为民法法典化得以成功的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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