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民法典具有逻辑性与系统化,是因为:首先,法典起草者们的意愿12若要在法典的形式理性层面得支持,没有手段、技术的帮衬恐怕是难以达致的,这些技术性手段主要有逻辑与系统两种方法。其次,从法典尤其是《德国民法典》来看,无论是体例,还是具体制度安排直至具体条文的书写,给人的第一感受便是逻辑性。这种逻辑性是植根于社会生活的形式上的逻辑性,其在一定意义上是逻辑思辩之结果,比如逻辑性安排之对象的概念、原理等便是如此。最后,逻辑性安排的最终结果就是系统化。系统化既是有序生活之需,也是建立在理性构建基础之上的“大而全”之表达。
在以上分析之中,其实暗含着这样一种意向,不论立法资源层面还是技术手段,都要求有能够具有如此之观念掌握如此之手段的人力存在,缺少人力,我们所简略阐释的一切将成为“无头”之物。
对民法法典化之分析,我们可大致归纳出构建与支撑法典大厦的三个基本要素:一为立法资源,主要包括浸染着哲学理念的各种概念、范畴与根植于罗马法的各项制度;二为技术手段,诸如逻辑、系统的方法;三为具有一定理性观念并充分掌握与运用各种资源与手段的人力。如果不具备这三个要素,就不足以型构民法法典大厦;与此相对照,中国目前是缺少这三个方面的要素的。
(一)哲学的贫瘠。民法的繁荣离不开哲学的丰富,强调哲学对民法典的作用乃是基于如下缘由:一则民法法系一直保持着对哲学的开放,13即从古希腊罗马以来哲学与民法相互作用贡献的历史事实;二则“哲学可以创造性地为各个学科贡献某个基本问题,或者贡献一种几乎是真理的建议,哪怕是贡献一个错误,这些都可以是有刺激性的贡献。”14民法是关注人的价值、权利、义务、权利与权力等多重问题的法律部门,如果没有丰富的哲学思想为其提供方法论、范畴,关于人的价值发现,那么不知民法会是什么样子,也不知近代以来民法法典化会是怎样的状况。
但是中国哲学就不能够承担对民法典的“使命”。就中国哲学而言,一方面是中国的本土哲学,哲学家们仍然在“天”、“天道”、“仁”、“礼”、“心性”等古老玄奥的概念中游弋,并企图在对这些概念重新解释的基础上去嫁接西方文明或复兴中国传统文化;15另一方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但是对该哲学的阐释中存在着以马克思主义为标签而弘扬中国传统老古董的问题。其结果是,“如果我们不要心地狭隘地话,就必须承认,中国并没有什么既有水平又有独立价值的现代哲学。所谓中国的现代哲学只不过是对西方哲学各种观点的模仿”。16就中国法理学而言,情形依然如此,仍然停留在对西方法理学的译介、阐释阶段,并没有走出西方而进入中国,还不能够站在中国立场为民法典贡献真正有实质意义的思想与方法。
我们并不反对借鉴西方,也不否认文化之间的交流互动客观上是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只是表明这样一种立场:如果中国哲学不能停止大规模的借鉴、模仿,不能自主创造性地发现中国问题,不能以自己的哲学思想去吹拂广大社会公众的心灵之海,也就不能真正象西方哲学那样,对中国法学、法律有所贡献。在这种情形之下,尽管可以在民法典的立法上着力做文章,但由于缺少精神理念、概念、方法论,也只能是意见在不断增加而问题却没有进展。
(二)民法学的封闭与民法学理论的幼稚、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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