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中国社会的生活样态做些分析和描述,无疑对证明中国社会并没有产生制定民法典的动因是必要的。
(二)对薛文的几点商榷
薛文为论证中国民法典立法的社会条件已成熟,“只选取对制定民法典有直接、重要意义的几方面条件,加以客观描述。”27
1、市场经济已趋于成熟?薛文指出,由于“市场主体广泛化”、“市场体系完备化”、“市场环境公平化”、“市场经济正有序向纵深发展”,所以市场经济在中国已趋于成熟。初看起来,这是个令人振奋的理论信息!但是,这一结论是来自一种实证分析,还是来自理论上的纯粹推演?从理论上来分析的话,如果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已趋成熟,那么至少应符合如下标准:一为,在微观层面价值规律应充分地发挥作用。中国目前是吗?可能在商品市场领域,价值规律的作用较为明显,但是在资本市场、金融服务市场的状况如何呢?可以指出,作为资本市场的证券市场要是已趋成熟的话,中国政府就不会在近两年大力邀请证券市场发达、成熟地区的专家来中国参与证券市场的建设了!二为,在微观层面,必须要有合格的、按市场规律运作的市场主体。而造就合格的市场主体尤其是国企改革正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又艰巨的任务。三为,在宏观方面,政府权力必须有效地、恰当的退出市场,同时实现政府调控的法治化。而实际上,权力市场化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体制改革的重心问题。如果从实证角度来分析,薛文的观点就更缺少实际支持。如“市场环境公平化”,恐怕我们经常会看到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致使商品的正常流通都不能顺利进行的事件。另外,如果市场经济已趋于成熟,那么在这种体制下生活的商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适法从事各种商事活动,但是实际情况是,如果一个城市要修建桥梁,通常的做法就是每台机动车必须要交多少钱。这是市场经济已趋成熟的国家应有的做法吗?
上面的分析尽管不够学理化,但是我们要说明的是,薛文关于“市场经济已趋成熟”的论证,既没理论支持,也没有实证依据,而恰恰是为支持自身“民法典立法条件已成熟”的观点而搜罗的“应然”根据。
2、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究竟提高到了什么程度?薛文指出,在全社会范围内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的健全以及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促成了期望民法典尽快出台的强烈的立法需求,成为推动民法典制定的强劲的内在动力。这种判断在逻辑上是个十足的全称判断。证明这种全称判断为假,只需举出一个或几个否定性的实例便足矣!山西运城地区的绛县,一些热心于“逼民致富”的官员借中国农科院确定该县为全国农业科技示范县之机,发动大建“示范园区”的运动。他们弄虚作假,强迫命令,不仅让各行各业机关单位都搞起劳民伤财的“园区”,而且剥夺农民经营自主权,迫令逐民毁麦种瓜,违法圈地,给农民造成了重大损失,都得了“恐科症”,而官员不承担任何责任。28这一事例一方面说明农民还没有认为经营自主权是其“主观权利”,或者即使知晓,也可能由于“畏官”而不敢主张;另一方面,这些官员也没有尊重“私权”之观念,仍然是权力至上,否则也不会发生“逼民致富”的天大笑话!可以想见,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提高到薛文所认为的程度,也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出现或形成了期望民法典尽快出台的强烈立法需求,进而成为了推动民法典制定的强劲内在动力。如果说有这样立法要求的话,恐怕也是极为少数的。
3、司法条件到底有多大改善?薛文认为,在司法方面,目前拥有较好的法律实施条件,表现为:各级法院普遍设立,法官队伍逐步扩大……司法机关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各级法院积累了大量的民事审判经验。司法条件的改善与否,标准至少有两项:一为硬件,即司法机关的物质性装备、司法环境等;二为软件,即司法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素质状况。从硬件上看,司法环境恐怕仍不能乐观,来自各个领域的干预事件屡有发生,而且司法体制的改革也不单是司法系统之事,还牵涉到其他方面。就薛文“司法机关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判断而言,也没有多大的证明力度,如将“可以”置换为“已经”就大不一样了。从软件上看,更不容乐观。一位学者早已指出,复转军人被安置到司法系统本身便是不正常之事。另据法院内部人士讲,这么多年来,XX县法院正规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只有6个,现在只剩下3个,如此下来,怎么能用高素质人才带动法院的工作?有的法官连婚姻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都不懂就当庭长了。29因此,山东莒县的一位曾任法院院长的人说出法院“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也就不足为奇了。应当承认,我国司法条件较之以往确有改善,但是与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民众期待相比,还有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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