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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条件成熟了吗?

  2、城市。在中国人的眼里,中国的城市是“市民”联合体,但是一种怎样的生活样态呢?这里借用侯外庐先生分析氏族制度存在时的城市特征的用语,即为“政治堡垒”而非“经济堡垒”。城市本身乃为权力中心,是维护“城里人”之优越地位进而统摄农村的屏障,在实现了这种目的之后,城里人事实上仍象农民那样生活,或者说,城市就是农民的另一种方式的联合。
  与此相比较,西方的城市首先是商业或经济中心。皮雷纳将11、12世纪近代欧洲城市的出现首先归因于商业的复兴,并进一步指出,近代城市出现的经济原因不仅必须归结为商业扩展和商人阶层的兴起,而且必须归诸于农业扩展和工匠、手艺人及其他工业生产者的兴起。城市提供了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和一种新的分配方式。35虽然西方近代城市的兴起也有政治、宗教、法律等因素,但是,商人们奋力争取始终是第一位的,因为城市使商人们感到自由。基于此,西方城市的自治程度都比较高,市民真正成为城市的主人。同时,市民也富有智识地创造了商人自治法、商事司法机构甚至政府。这样的市民生活本身就是私法之生活。
  因此,我们在分析中国城市时,绝不能被现存的景观所束缚,也绝不能因为有了深圳、上海与北京就认为中国城市生活已然同西方城市并无二致了。
  3、商人。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商人都应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商人在中西方却具有不同的地位。在西方是富贵不一,商人与权贵时刻存在着斗争,斗争的结果就是商人凭借商人自治法、商人自治司法机构甚至政府取得了独立之地位。36在中国是以贵统富,并且官僚体制采取各种办法“贱”商、“辱”商,结果在中国历史上,商人从来不曾取得独立地位,也没有成为一支真正的私法力量。两千年来,“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始终是中国商人的正途。37可以说,商人力量的单薄,产生私法要求的愿望也就变得十分微弱,那么“官商合一”格局的形成也就是历史之必然,但是这种情形会从反面压抑私法力量的形成与壮大。
  以农民、城市、商人为对象去描述中国社会生活样态,既可关照到中国基层社区之状况,又可关注到生活在城市中人们的生活样式,同时绝不能再轻视的商人亦会进入我们的视角,所以描述本身可能是全面的。从描述中所获得的结论看,中国社会生活样态较之以往尽管有些变化,但还不能说已经改变了传统社会的根子,因此,中国社会生活对民法典产生的动因并没有那么强烈。同时,我们必须提出这样的问题:社会需要民法典,但是什么样的社会需要民法?礼法社会,还是市民社会?
  (四)中国“法学人”的使命
  任何一代知识分子的所为都不能超出时代之要求以及时代自身的局限性,这也适用于中国“法学人”。在我们看来,中国“法学人”的使命主要有三个方面:
  1、启蒙之使命。启蒙,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即把我们从“不成熟”状态释放出来的过程。所谓“不成熟,它指的是一种我们的意志的特定状态,这种状态使我们在需要运用理性的领域接受别的权威。“38启蒙,首先要启自己之蒙,然后通过思想与实践去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乃至压力。不是有的法学者对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钦佩有加吗?那么就需要有中国性质的《为权利而斗争》,但这需要艰苦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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