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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与法治国家

           二   税收法定主义的涵义探析
    通过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看出税收法定主义的本原性涵义,那就是征税权限的法定主义,也即税赋的征收必须由经过人民民主选出的代议制机关的同意。也是这一点使税收法定主义具有宪法上的意义,把税赋的开征同民主政治紧密联系起来了。更是这一点使税收对民主政治的功能主义特点得到凸现。至于现在大多数国家的被视为税收法定主义的“税额、税种、征税时间、税率、征税方式、征税客体等由法律规定”,我认为仅仅是征税权限法定主义的表征,而税收法定主义的本原意义仍然是“税权法定主义”。当然,由于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对于由国家通过人民代议制机关的决议进行征税的合法性已经无可怀疑,因此,作者将主要通过论述税收法定主义表征意的过程中探索税收法定主义对于法治国家功能上的作用。
   税收法定主义或称租税法定主义, 税捐法定主义, 我国学者对于税收法定主义认识未尽一致。有的认为税收法定主义使之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以及其发生税收效果的竹箱要件,一律得由民主代议机构颁行的法律明定。 有的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学者们的论述多从税收法定主义的表征义方面进行阐述。他们很少论及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义更少论及税收法定主义对于法治国家功能上的作用。
  (一) 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义与法治国家
   税收是国家或者所谓的公法人团体凭借其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对符合法定课税要素的主体无偿课征财产以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它的实质是将公民的私人财产无偿转给国家,是对于公民私人财产权利的一种侵害。对于税收征收权利的斗争历来是国家与人民或者说人民的代表争议的焦点。通过上文对于西方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考察中我们可以看出税权的争斗也是民主与专制斗争的一个方面。西方人民同国君斗争的过程也就是民主得以不断确立、专制统治日趋衰败的过程。最终的结果是国君的征税必须经由国民或国民的代表的同意,国君再也不能随意开征税收。通过对税权的斗争开辟了国民参政议政的先河,民主的风气逐渐得以张扬, 并从此一发而不可收拾。也正是在此基础上资产阶级的民主精神与革命精神得以孕育并最终取得了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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