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存在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s,GATT第19条)
专家组认为,在采取保障措施时,必须证明未预见的发展,这在WTO法中已经得到确定。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认为,未预见的发展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在保障措施采取前就必须证明这一点,并且必须在主管当局的同一报告中予以说明,否则其法律依据就是有缺陷的。但在钢管案中,ITC报告没有提及这一点;美国后来提出的油价下降和金融危机,在ITC报告中都未予以审查。ITC报告提到油价下降,是为了审查造成损害的另一因素。关于金融危机,美国称ITC报告中说过,有些生产商认为,进口增加的一个原因,是亚洲金融危机在该地区所造成的需求下降。但专家组认为,这很难说证明了未预见的发展。
5、是否为紧急行动(GATT第19条)
专家组认为,尽管第19条名为“对特定产品进口采取的紧急行动”,但条文中没再提及紧急行动一词。该规定的通常含义并不要求成员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证明紧急状况的存在;紧急行动一词只是说明了保障措施的性质。尽管标题提到了紧急行动,可能会给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带来实质性的义务,但标题本身并不构成实质性义务。《保障措施协议》第11条虽然也提到了紧急行动一词,但它同样没有给成员增加什么义务。
二、关于措施的问题
1、保障措施是否在必要限度内实施(《保障措施协议》第5条第1款)
上诉机构认为,必要限度是指保障措施应仅适用于涉及归为进口增加的严重损害的范围。而美国在因果关系分析中,未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剥离开来,因此也无法证明其措施是只针对进口增加所带来的损害,所以美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
2、保障措施是否违反了最惠国待遇(GATT第1条、第13条和第19条,以及《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2款)
韩国称美国豁免加拿大和墨西哥,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专家组认为,韩国的主张事实上是说美国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成员的待遇优于对非成员的待遇,因而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专家组认为,美国有权援用GATT第24条关于自由贸易区的规定辩驳韩国所提出有关最惠国待遇的主张。
3、保障措施是否违反了对等性原则(parallelism,第2条和第4条)
上诉机构认为,美国违反了第2条和第4条,因为美国在分析进口增加造成损害或威胁时包括了加拿大和墨西哥,但采取措施时排除了这两个国家,而没有提供合理、充分的解释,没有明确说明非NAFTA进口本身满足了适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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