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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管[1]保障措施案 (1)

  韩国认为,调查结果为“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不能满足这一要求。专家组同意这一观点,因为损害和威胁在第4条第1款中是分别规定的。由于威胁是指明显迫近的损害,所以只有在损害不是正在发生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威胁。如果损害是正在发生的,那么就不可能同时是明显迫近的。换句话说,损害和威胁是相互排斥的。因此,第3条第1款所要求的,要么是损害,要么是威胁;在报告中说损害或者威胁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
  对于美国的观点,专家组同意国内产业状况是采取保障措施的标准,但不同意损害和威胁仅仅是标签,其本身并不表明产业的状况。相反,严重损害说明产业的状况是重大全面减损,而威胁说明这种减损是明显迫近的。美国的理解与第5条第1款的第一句话也是抵触的。这句话在采取保障措施的标准和严重损害之间确定了明确的联系。这句话允许成员采取保障措施防止严重损害,是假定存在威胁的调查结果;允许对严重损害实施救济,是假定存在损害的调查结果。第5条第1款没有允许成员采取措施防止和/或补救严重损害,所以成员必须事先明确确定是存在需要予以防止的威胁,还是存在需要补救的损害。
  不仅如此,第5条第2款(b)还规定,在威胁的情况下,不得采取配额调节的形式。也就是说,是损害还是威胁,有重要的实质性后果。这进一步说明,损害和威胁不仅仅是标签。
  对于韩国在第4条第2款(c)中的主张,由于该项提到了“依据第3条的规定”,所以应该结合第3条理解。特别是,由于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的最后一句相似,所以这两句应结合起来理解。因此,所公布的“详细分析”应包括根据所有相关法律和事实问题所得出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含损害或威胁的内容。
  由于上述原因,专家组认为美国违反了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的义务。
  对于韩国提出的有关保密信息的主张,专家组认为,要求公布报告,并不是要求公布性质上为保密或者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信息。在公布的裁决中没有包含相关的保密信息,本身并不违反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因此,专家组驳回了韩国在这一请求。
  3、严重损害威胁
  韩国认为ITC裁决不符合第4条第1款(b),因为作出威胁裁决的两个委员没有考虑调查结束时进口下降这个情况,而仅仅是依据指控、推测或进口可能在未来增加这一较长期的可能性。韩国还主张ITC的威胁裁决不符合第2条关于保障措施条件的要求。
  美国则称,两位委员在作出威胁裁决时,依据的不是进口增加的威胁,而是1997年至1998年并延续到1999年中期的进口水平的实际增长。这是威胁的充分证据。两位委员还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进口还会增加,这更佐证了他们的结论。美国还否认两位委员没有确定进口增加与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
  专家组认为,韩国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两位委员的结论是,尽管现有的进口增长是威胁的原因之一,不亚于其他原因,但在可预见的未来,进口仍有可能增加。因此,两位委员依据的主要是实际增长的进口,对未来进口增加的威胁只是一个补充的结论。
  4、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
  (i)韩国的主张
  韩国认为美国违反了第4条第2款(b),因为美国没有适当证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未被归为进口增加。韩国援引美国面筋案中上诉机构的意见,即为了遵守未归为要求(non-attribution requirement),调查当局应对进口增加与其他因素带来的损害性后果予以区分,而ITC未作这种区分。其结果是,ITC无法确保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性后果未被归为进口增加。尤其是,美国的损害标准,即实质性损害,要求ITC孤立地看待其他因素的损害性后果,即看看每个其他因素是否为比进口增加更大的损害原因。这种实质性损害标准不要求ITC考虑一种可能性,即这些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的损害性后果,可能对美国钢管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韩国认为,ITC在本案中评价其他因素的整个重点和顺序都是不符合第4条第2款(b)的,其方法上的缺陷已为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所确认。美国的分析是从其他因素的总后果加上进口开始的,以确定所有因素一起是否导致了损害。根据这一结果,ITC随后审查进口增加的后果与需求下降或其他单个因素的后果相比,是否为大的或更大的后果。审查进口的相对影响,是确定进口是否为严重损害的实质性原因的唯一基础。进口与其他单个因素相比是损害的更大原因,并不能确定进口增加造成了严重损害。
  (ii)美国的观点
  美国认为,ITC适当地将其他因素的后果与进口增加的后果作了区分。ITC审查了进口增加之外其他6个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因素。尽管ITC发现其中的一个因素,即油气行业需求的下降,也导致了美国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但进口增加的影响要大一些。
  美国称,ITC对进口增加和需求下降的影响作了区分,认为需求下降不能解释国内产业财务亏损水平、国内生产商丧失市场份额以及影响非用于油气采集设备的钢管产品的全面价格下降。因此,ITC没有不适当地将需求下降的损害归为进口,并且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受到来自油气钻探生产活动减少所带来损害的影响。ITC还考虑了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OCTG市场的变化,国内产业出口的下降等等因素。就严重损害的原因而言,所有这些因素都不比进口增加更为重要。
  (iii)专家组裁决
  韩国的主张是基于第4条第2款(b)的第二句,即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应归为进口增加。ITC确定了很多因素,并且分析了这些因素与进口增加相比是否更为重要。这种分析方法与上诉机构在美国面筋案和美国羊肉案中所审查的分析方法非常相似,因此这两个案件会提供一些有用的指导。
  在羊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有必要确定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真正的和实质性的关系。第4条第2款(b)明确要求,其他因素带来的损害不得归为进口增加。当多个因素同时造成损害时,那么只有在所有其他因素被区分开来的时候,才能最后确定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性后果。否则,只依据进口增加这一种因素所得出的结论都是不确定的,因为它是假定其他因素没有带来损害。第4条第2款(b)排除了这种假定,而是要求主管当局适当评估其他因素的损害性后果,以便与进口增加的后果进行区分。
  在钢管案中,ITC特别分析了需求下降这个因素。ITC发现,钢管消费1999年大大低于1998年,这无疑会导致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但它并不比进口所造成了损害要大。由此可以看出,ITC所用的方法,目的是为了确定该因素是否比进口增加更大。专家组认为,这种方法不能满足第4条第2款(b)的要求。ITC承认需求下降有损害,但没有说明如何区分与进口增加的损害。ITC的分析让人无法看到需求下降损害的性质和范围。美国只是推定没有造成应归为进口增加的损害。这种推定是不符合第4条第2款(b)的。而ITC对其他因素也作了同样的分析。
  专家组还发现,ITC没有先区分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而是立即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然后一次分析一个其他因素,看它在严重损害中相对重要性。专家组认为,审查中的严重损害受到了剩余其他因素损害的“污染”。因此,ITC不是在评价某一其他因素与进口增加相比的相对重要性,而是在评价该因素与进口增加以及剩余其他因素相比的相对重要性。专家组认为,这种分析方法不能使调查当局确定严重损害和进口增加之间是否有真正和实质性的因果关系。
  有鉴于此,专家组认为,ITC在其报告中没有充分说明如何确保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被归为进口增加。因此,美国的做法不符合SA第4条第2款(b)。
  对于韩国提出的另外两个理由,即进口与国内产业业绩之间的趋势不一致,数量和价格下降与夸大的进口之间关系等竞争条件不能说明进口与国内产业业绩的因果关系,专家组认为,由于已经认定美国的做法不符合有关条款,就没有必要对这些额外的观点作出裁决。
  韩国还提出,两个委员作出的威胁裁决没有证明进口与迫近的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专家组认为,ITC确定两种因果关系的方法实质上是一样的。由于专家组已经裁决确定损害与进口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不符合相关条款,所以ITC确定威胁与进口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也违反该条款。
  5、未预见的发展
  韩国认为美国违反了GATT第19条,因为它没有证明有必要采取措施的未预见的发展。ITC在其报告中没有提及这个问题。
  美国则称,韩国自己就指出了未预见的发展,因为它提到了1998年底和1999年初的油价下滑。美国在其第一次书面陈述中,也指出亚洲金融危机是一个重要的未预见的发展。
  专家组认为,在采取保障措施时,必须证明未预见的发展,这在WTO法中已经得到确定。上诉机构在美国羊肉案中认为,未预见的发展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在保障措施采取前就必须证明这一点,并且必须在主管当局的同一报告中予以说明,否则其法律依据就是有缺陷的。但在钢管案中,ITC报告没有提及这一点;美国后来提出的油价下降和金融危机,在ITC报告中都未予以审查。ITC报告提到油价下降,是为了审查造成损害的另一因素。关于金融危机,美国称ITC报告中说过,有些生产商认为,进口增加的一个原因,是亚洲金融危机在该地区所造成的需求下降。但专家组认为,这很难说证明了未预见的发展。
  专家组为了进一步澄清这个问题,要求美国说明其是否履行了这一义务。美国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而是重申韩国已经承认未预见的发展的存在,因此韩国就没有证明美国初步违反GATT第19条。专家组认为,ITC报告及其他文件都没有证明未预见的发展,所以美国没有遵守这一义务。
  对于美国所说的韩国承认某些导致进口增加的条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韩国就没有证明美国初步违反GATT第19条的问题,专家组认为,有义务证明这一点的主管当局。韩国在书面陈述中提到的问题,并不能改变这一义务。韩国已经指出了ITC报告中没有审查这一点,所以韩国需要采取什么其他的证明方式。专家组并不认为韩国应被理解为已经同意了未预见的发展的存在。为此,专家组否定了美国的观点。
  美国还认为,由于韩国没有证明初步违反,专家组便无权解释韩国没有提出的主张。由于专家组在上文已经确认韩国证明了这一点,所以美国的观点不能成立。
  6、紧急行动
  韩国认为,钢管措施没有满足SA第11条和其序言以及GATT第19条的紧急行动要求。如果不存在由于未预见的事件而产生的突然、重大进口增长所引起的紧急情况,就不能采取保障措施。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这种紧急情况,因为保障措施不是为了阻止暂时的一个商业周期中可预见到的下滑,也不是为了对进口以外因素所造成的临时下滑进行救济。正如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案中所说的那样,保障措施不是为了阻止通常商业中的普通事件,而是通常之外迫切的事情,即紧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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