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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雇佣形态的变化及职务发明的处置

论日本雇佣形态的变化及职务发明的处置


〔日〕奥田 进一


【全文】
  《中外法学》1997年 第2期(总第50期)
 
   亚洲之页
 
  本世纪技术发展的最大特点是发明类型从个人向单位的推移。在最近的高超技术革新时代,单位性发明更从重工业向微型计算机、生物工艺学等尖端科学技术推移。随着这种推移,单位本身既大规模化,又需要庞大的研究开发资金。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发明过程的现代化特点,即在于单位内的有系统地开发发明之飞跃的增加。
 
  为了奖励发明和振兴产业,对于现在的专利制度来讲,重要的是不但要刺激各个发明者的热情,而且要考虑发明者地位和单位利益的平衡。单位之维持高超技术水平,不仅关系到单位存亡,还影响到整个国家产业政策的根本。单位总是希望能把有关职工开发发明的权利归属于自己而享有由该权利所产生的利益。根据日本现行专利法35条规定,职工得到有关自己发明的专利权之后,单位当然能自动地得到有关该专利权的使用许可权。单位也可以和职工预先签订合同或者服务规则而继受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或者独占的实施权。对于前者,从法律政策上来看,单位可以无偿地得到使用许可权(无偿法定使用许可权)。通常对于这一点的解释是,因单位雇佣职工并付工资,所以可以无偿得到使用许可权。此时,对于职工来讲,因为职工持有专利权,他还有可能向第三者转让该专利权并允许第三者独占的实施该专利权。
 
  但是,随着最近的高超技术革新,单位必需考虑到如何收回庞大的资金。因此,对于单位来说,最好是单位能得到全部的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利。为此,为阻止第三者使用该专利,单位大都和职工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但是从民法来看,这种合同公平性极令人怀疑。若签订此种合同,单位应该对职工给予合理的补偿费。
 
  日本专利法规定,工作人员,包括法人的高级负责人、国家公务员、地方干部、非正式职员和临时工在内,都是雇员。即按民法第623条的雇佣规定,雇主和雇员之间,在雇主支付雇员工资为前提的雇佣关系下,任何工作人员都是雇员〔1〕。日本专利法35条规定,雇佣关系是指调整提供资金、研究材料等物质条件的雇主和提供构思等技术思考的雇员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2〕。此时,应当注意的是,这种解释只有在雇主和雇员之间有直接的雇佣关系为前提的条件下才能成立。但是,因最近日本景气萧条,大量裁减人员,因此,出现了一种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不以直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合同之新雇佣形态〔3〕。例如,“出向职员”、“派遣职员”等。出向职员即是为了提高技术,在一定期间,从分公司派到总公司或从总公司派到分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的职员之称谓。派遣职员即是为应产业界削减人员的需求,以派有专门知识的人(人才)到单位为业的,所谓“派遣人才公司”的雇员之称谓,他和派遣单位之间没有直接雇佣合同。派遣人才公司是一种在70年代后期成立,近几年来迅速扩大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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