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通常都认为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要有直接雇佣合同,方能适用于
专利法第
35条之要求。此时,作为工资的等价物,单位可以得到无偿法定使用许可权。但是,此种解释不能应付没有直接雇佣合同的工作人员(出向职员、派遣职员等)之职务发明。除了需要雇佣合同的解释之外,有的学者认为,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只有指示及监督关系,因此可以不必有直接雇佣合同也能成立雇主和雇员关系。
本文拟就无直接雇佣合同的工作人员创造职务发明的问题作一分析,并提出一种能适应新雇佣形态,又能调整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利益平衡的新方策。
一、各派学说之争
1.谁是雇员?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基准,在日本有各派学说。
A.以实际上的薪金支付者为判断基准的学说
此学说的概念认为,所谓雇员即指处于雇主对提供劳动者支付佣金这种雇佣关系(日本民法第623条)里的人而言〔4〕。而对于“出向职员”这个概念,则是指“出向职员”被派遣期间的薪金,若由派遣期间的任职公司支付的话,该职员便变成任职期间的公司的职员。而若薪金是由原来的公司支付的话,该职员则是原来的公司的职员。又若指挥和命令研究开发的不是支付薪金的公司的话,那么,该职员便变成指挥和命令研究开发公司的职员〔5〕。
有的人基本上同意此学说,但是对于职员的身分归属问题更加重视〔6〕,即不只要求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还严格要求
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
B.以雇主有无实质上的指挥监督关系为判断基准的学说
此学说首先认为,日本
专利法第
35条规定,通常创作是指雇主本身所持有的创造所必需的知识或人才、物质等前提下,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益调整关系。因此,所谓雇员的概念并不受民法上的雇佣(日本民法第623条)或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日本劳动基准法第9条)的概念所约束。只要雇员和雇主之间存在有实质上的指挥监督关系,即使是民法上的承包人(日本民法第623条)或是受托人(日本民法第643条),也都可看做是雇员〔7〕。依照此概念,不管是专职、非专职的委托职员、顾问、临时工、公司以外的或是被派遣在外并受该期间的任职公司的指挥监督的“出向职员”或“派遣职员”,都可包括在雇员之内〔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