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以提供重点物质者为雇主的学说
此学说认为,派遣职员因从派遣公司领取薪金,在形式上是派遣公司的职员,但实际上却是被派遣公司支付报酬、提供研究设施,该派遣职员亦在该被派遣公司的指挥命令下工作,有时甚至和正式职员一样长期从事同样工作,因此在
专利法上来讲,该派遣职员便算是和被派遣公司有雇佣关系〔9〕。但是这种雇佣关系是以日本
专利法第
35条的理念为准则的,没有必要符合民法或
劳动法所称的雇佣关系。〔10〕。此处所谓的日本
专利法第
35条的理论是指,对于资金或材料等物质提供者(雇主), 以及技术思想等的提供者(雇员)之间的利益调整关系所作出的规定〔11〕。因此,对雇员的职务发明创造进行重点物质援助,并对该发明能站在公平的立场享有一定利益的正当使用者,才能算是雇主〔12〕。所以,C学说是把雇佣关系看成是否存在有重点物质援助的,一种很广泛的概念的学说。
2.对各派学说的论证
对于认为需要具有民法上或
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的A学说,以及认为无此需要的B学说、C学说的,可依照其间的差异进行分类,即,把A学说看成是雇员乃是单位内部的人和雇主必需有雇佣关系才行的学说(限定说),而B和C学说则是无需雇佣关系(非限定说)〔13〕。
就审判标准来说,A学说是极明白的,但因日本
专利法第
35条的宗旨是调整雇主和雇员之间利益的,雇主不仅提供工资而且提供研究资金和材料〔14〕,所以提供工资为唯一标准的看法是不恰当的〔15〕。A学说除了着重佣金的提供者为谁以外,还注重雇主与雇员间有否指挥监督关系。但是这一点是以有否出向职员而定。按照日本劳动者派遣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派遣职员必须为被派遣前往工作的单位而劳动的。因此在讨论职务发明时,必须站在雇员和前往工作的单位之间的关系上讨论〔16〕。但是,A学说又把雇主和雇员之间有否民法或
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看为绝对条件。因此这种看法,即使能适用于雇主和雇员之间有直接或间接雇佣关系的出向职员,却不能适用于直接或间接雇佣关系都没有派遣的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