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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雇佣形态的变化及职务发明的处置

 
  二、个人见解
 
  1.建议有偿法定使用许可权
 
  对于出向职员和派遣职员,上述议论主点
 
  不同。对于出向职员的讨论,只注重到底该职员的职务发明之利益该属于“出向公司”或者“被出向公司”这一点上,而对于派遣职员的重点,则在于应该如何保护该职员的利益。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有关派遣职员发明的专利权,除了另外订有合同的场合以外,既不应属于派遣人才公司也不应属于被派遣公司,而且派遣人才公司或被派遣公司也不应该有当然的无偿法定使用许可权。理由是:第一,因为被派遣公司既不直接支付该派遣职员薪金,也不给与该职员社会福利,反而是被派遣公司因为使用了派遣职员的关系而得以大幅度的削减人事费。因此依据日本专利法35条的宗旨(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益调整之规定),若被派遣公司可以得到无偿法定使用许可权的话,可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可是我们也不应该完全无视被派遣公司所提供的物质上的援助。更何况,派遣职员是为了被派遣公司而进行研究开发的,所以被派遣公司可以享有派遣职员的研究成果,这在通常的理念上讲,也是极其合理的事情。因此,我个人认为,被派遣公司应该可以享有有偿法定使用许可权。而对于派遣人才公司来讲,因为派遣人才公司本来就是薪金支付者,所以我们认为派遣人才公司是重要的物质援助者,在民法上和劳动法上来讲都是雇主,但他的职务只是人才的派遣而已,所以对于派遣职员所开发的发明不应该有全部使用权。
 
  依据日本专利法35条的解释,雇主的法定使用许可权在法律政策上是无偿的〔24〕。但是综合以上的叙述,我们不难发现,无偿的理论根据,包括上述学说,大多只是强调雇主与雇员的利益调整,对于本论文所讨论的新雇佣形态是缺乏说服力的。
 
  2.无偿理论的根据
 
  雇主可以无偿得到法定使用许可权的这个理论是在昭和32年(1975年)的专利局工业所有权制度改正审议会上得到确定的。在该审议会上曾有人提出过有偿法定使用许可权的建议,但未被采用,原因是雇主对于职员的职务发明的贡献有问题,亦即由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平衡的问题,依现行法不能解决〔25〕。现行法对于无偿理论的根据只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调整。但是旧法在立法过程时,曾经对法定使用许可权无偿理论的采用与否议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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