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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雇佣形态的变化及职务发明的处置

  大正10年(1921年)大日本帝国议会众议院通过了明文规定有偿法定使用许可权的修改专利法案〔26〕。据草拟法案的当事人声称,有偿理论是为了保护发明人,尊重雇员的人格而提出的。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此法案认定只有在雇主行使其使用许可权时,才能获得该使用许可权的使用费。但是后来这个法案又被大日本帝国议会贵族院加以修改,有关有偿法定使用许可权的部分都被删除了〔27〕。贵族院对于修改和删除的理由说明如下:
 
  (1)因为有违立法宗旨;  
 
  (2)有偿法定使用许可权只是个虚名,并无实质;
 
  (3)法定使用许可权的使用费之支付方法极其困难,恐会引起纠纷;
 
  (4)雇主无偿获得使用许可权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并无不合理之处;
 
  (5)即使雇主获得使用许可权,但发明人仍能行使自己的专利权。
 
  对于上述五点,有反驳的意见。如对第3点就有人认为确实有发生纠纷的可能,但这并不限于职务发明,任何情况都有纠纷的可能。即使我们承认,在继承专利申请权(日本专利法35条第3款)和使用许可权之间,其使用许可权的使用费之款额确实存在差距,但前者有偿,后者无偿,这是缺乏立法一贯性的表现。〔28〕还有的认为,在情理上应该采取有偿理论〔29〕。
 
  本人对这五点的意见是,第1点是无可非议的。第2点,虽然从其性质上来讲确有差距,但当考虑到同样法定使用许可权(日本专利法80条)则为有偿时,我们不能明确的认为该使用许可权只是个虚名。第3点,若在佣金里加入使用费而支付的话,便也不成其为困难的理论根据了。对于恐会发生纠纷这一点,就如反对意见所指责的,这种纠纷并不限于职务发明。第4点,因为和第1点有关联,不详加考查。只是若以终身雇佣关系为前提来考虑时,第4点是切合实际的,但对于派遣职员等的新雇佣形态就无法应用了。至于第5点,雇主在得到法定使用许可权后,雇员到底是否能行使自己的专利权,我认为,即使在现代,雇员也无法行使其专利权,因为他只是被雇工作而已,更何况在当时的社会,雇主权限极大,因此第5点只是个空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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