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偿法定使用许可权的可能性
以上说明,贵族院所据以否定有偿使用许可权的理由,仍被作为现行
专利法无偿理论的根据。对于上述第1、4、5点理由,我无意作全盘否定。因为就和一国的社会构造或经济状况并非固定不变的一样,这些见解也并非能一直作为无偿理论的根据〔31〕。当我们比较旧法被制定的大正中期(1920年代)的日本经济状况和现行法被制定的昭和30年代(1960年代)的经济状况,就知道两者都处于社会景气看好,产业界的技术革新日新月异时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业振兴是最大的课题,雇主的利益优于一切之上,雇员也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像第1和第4点一般的见解,即使从现行法来解释,也并不存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利益不均衡的问题。但在旧法制定7年之后,即“昭和大恐慌”期,以及如今的“泡沫经济”崩溃期(即所谓的“平成景气低潮”期),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益均衡便完全瓦解了。本论文所讨论的派遣职员的问题,也都是因为景气调零而引起的一种企业现象,派遣职员比起正式职员,其社会地位及经济待遇都属于弱者。
如上所述,派遣职员虽然领有工资,但作为雇员的身分只是暂时的,比起正式职员,非常不安定。因此对于派遣职员的职务发明,不应该根据
专利法第
35条的解释理论,受到和正式职员同样的待遇。换言之,基本上站在第1和第4点的见解上斟酌,我们应该按照雇员的地位、身份等,把雇员对自己的职务发明所获得的专利使用费划分各种等级,最终使之能无偿地使用这些权益。
三、结论
日本现在“就业难民”年年增多。最近有许多公司或单位都积极进行以骨干干部职员的解雇,造成向来被称为日本雇佣形态的“终身雇佣制度”的崩溃,促成本论文所提及的派遣职员等的新雇佣形态的出现。到目前为止,我们虽还没发现派遗职员及其职务发明有直接关系的审判案例,但有关雇佣及就业等的
劳动法的纠纷,则频频发生。不难想像,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发生职务发明的审判案例。本文以由日本新形式雇员之出现为中心,重新考虑此等雇员的职务发明之处置,提出新的处置方案。这种情况虽然是日本特有的制度形态,但关于雇佣形态的变化以及雇员权益之保护等问题,对经济迅速腾飞的中国来讲,恐怕也会是一个即将发生的问题。我诚恳地期待中国法学界的诸位先生对拙文提出高见或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