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防止支票欺诈的措施
唐应茂
【全文】
支票欺诈是一个让银行非常头疼的问题,只要支票存在一天,就存在支票欺诈的可能。支票欺诈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欺诈的手段可能多种多样,比如更改收款人的姓名,更改支票的金额,也可能会是伪造签名或背书,或者是未经所有权人的授权,擅自签发支票等等。美国银行家协会1994年有一个统计,估计1993年美国共发生了130万起支票欺诈案件,平均每起的欺诈金额为1000美元左右,给银行造成的损失达到8.15亿美元。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调查则显示,1995年有60%的商业银行、信贷储蓄协会因为支票欺诈受到损失,损失金额为6亿美元左右。
造成支票欺诈的原因很多,比如新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的使用,激光打印机、扫描仪和复印机的广泛使用,使得伪造支票更加容易,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活动,银行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以及银行内部制度不严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支票欺诈的猖獗。此外,还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为此,银行、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纷纷从不同角度提出控制和预防支票欺诈的措施。
一、 延长“付款期”(hold period)
消费者签发支票支付货款,商家接受支票后,通常是把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被称为提示行或托收行, depository bank or collecting bank),提示行通过同城或异地托收系统将支票交给消费者的开户行(即付款行,paying bank),付款行进行核对,如果支票是真的,就付款,如果支票是假的,就把支票退回提示行,拒绝付款。两个银行之间进行支票的结算需要一定的时间,同城的短一点,异地的就长一些。商家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总是希望尽快得到付款,为了维护商家和使用支票者的利益,美国颁布了《加速资金到位法》(Expedited Funds Availability Act)以及实施该法的条例CC(Regulation CC)。该法及实施条例的核心意旨就是要保护消费者,使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示支票付款的人支付相应的金额。
具体来讲,这个法律对提示行付款作出了时间限制。它要求:(1)当支票上签发的付款人是国库、某一联邦储备银行、某一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州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机构,同时该支票是持票人亲自送到提示行时,提示行必须在第2天内准备好资金,以便客户随时取现;(2)如果是一般的本地支票,提示行必须在第3天内准备好资金,以便客户取现;(3)如果是异地支票,提示行必须在第6天内准备好资金,以便客户取现。这几个限制明显加重了提示行的责任,因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提示行很有可能还在和付款行进行结算,可能并不清楚付款行是否会付款。有的时候,提示行按照法律规定向客户付了款,而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原来的支票可能又被付款行给退了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