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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防止支票欺诈的措施

 
  付款银行和客户之间交流信息的多少决定了“先对单,再付款”方式的有效程度,而付款银行告诉客户的信息又取决于它所得到的信息,也就是说取决于它从提示银行得到的关于支票的信息。在以前,银行的习惯做法是:银行每月寄给存款人的存款帐单时都附还存款人开出,并经过银行付款注销后的支票。但现在为了提高结算的速度,采取了一种称为“截留制”(truncation)的做法。收款人将支票交给提示银行后,提示银行原来需要将实际的支票交给付款银行进行托收,但现在采取截留制后不一样了,提示银行不再把支票经过清算机构交给付款银行,而是通过电子计算机将支票的情况通知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付款。付款银行就根据电子信息,借记开出支票人的存款帐户。实际的支票还留在提示银行手中,付款银行从提示银行那里获得支票的有关信息。
 
  根据技术手段的不同,付款银行获得的支票信息可能简单,也可能全面。现在通常采用的是传送支票的号码和金额。付款银行所知道的就只是这两个信息,通知客户也只有这两个信息。就票据法而言,持票人委托提示银行收款,它们之间应该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提示银行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过去拿出真正的支票进行提示,符合票据法提示的定义,现在采取这种“电子提示”的方式,是否也算作提示呢?美国调整支票的法律主要是《统一商法典》第3条和第4条,按照传统的法律,电子提示显然不能叫做提示。但是1990年,美国对《统一商法典》进行了修订,其中,第3-501在对支票提示进行定义的时候,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电子提示也被视为有效的提示方式。此外,第4-110也明确授权当事人可以缔结这样的协议。因此,电子提示的合法性得到了确认。
 
  但是,如上所述,电子提示的合法性虽然得到了确认,但是并不能保证安全,因为客户进行核对的时候,所得到的信息可能并不充分。为此,有的银行采取更先进的技术,采取“复制支票图象”的做法。也就是说,将支票的所有信息都制作成数字化的图象,提示银行向付款银行传送整个支票的图象,付款银行也向客户传送整个支票的图象,这样不仅知道支票的号码和金额,还能看见签名和付款人名字等信息。安全性大大提高了,其合法性也同时得到了《统一商法典》的确认。但其缺陷在于成本很高,一般的银行可能没有财力采用这样的技术。不过,随着技术的发展,“支票图象”的做法迟早要普及。在过渡时期,银行为了防止欺诈,所采取的办法一般就是对一些有疑问的支票,就全面核对,没有问题的支票就只核对简单信息,以此减少欺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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