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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与俄罗斯的司法改革

 
  改革者们还意识到,苏联司法制度中的上述问题与1864年改革前俄罗斯司法制度面临的问题极为相似。这促使他们从1864的司法改革中寻找当前改革的灵感。“司法改革的构想”序言的第四段就明确表达了这样一种立法思路:
 
  “通过提出更新俄罗斯司法权的方式,确立加强审判前程序的司法控制的观念,重申辩论原则……‘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的构想’将恢复实现1864年‘司法法’确立的司法文化。”
 
  当然,改革者们并没有一味地美化沙皇时代的陪审团制度。事实上,鉴于沙俄政权的集权主义性质,由极为有限的人士参与的陪审团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的良心”。不过,改革者们相信,在新的宪政制度和司法观念基础上重新建立的陪审团制度将能够克服这一制度在沙俄时代出现的弊端,而发挥其推动整个司法改革朝良性发展的作用。
 
  按照俄罗斯改革者的观点,重新引进陪审团制度是整个司法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1995年俄罗斯不同部门曾向议会提交了三部有关司法改革的法律草案,而建立陪审团制度在这些草案中都占有一席之地。由改革者起草的一部法院组织法甚至将陪审团制度作为其开篇内容。作为司法改革主要设计师的雅可夫列夫和帕辛就认为,陪审团制度的引进对于彻底打破法官与的关系在苏联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曾长期存在。另一方面,让由普通公民临时组成的陪审团取代职业法官成为公民有罪与否的裁断者,会确保法庭审判不再仅仅沦为对侦查结果的草率审查,而成为完全意义的控辩两造的理性对抗。帕辛明确指出:“在陪审团审判中,检察官不再仅仅是刑事指控的发动者,而且还必须(向陪审员)证明自己的指控。”改革者们还论证说,让法官不再对定罪问题承担法律责任,也会使他们不再成为“众矢之的”,从而免受行政部门可能出于维护治安而进行的指责和攻击,法官更可能在法律程序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改革者们预期的目标是在陪审团审判中发展出一种新的行为模式,并为所有刑事审判设定基本的标准。***Eugene Huskey,“Russia Judicial Reform after Communism”,in Reforming Justice in Russia,1864-1996**这些都属于陪审团制度在刑事程序中可能具有的功能。而从更大的角度着眼,陪审团制度对于重建俄罗斯司法文化、保障司法改革的成功还具有关键的作用。首先,通过陪审团的审判活动,公众有了广泛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他们对法律改革和政府活动的关注会有所加强,一种更加人道和平等的公共哲学有望在俄罗斯建立起来,法院的裁判也能够反映公众的道德信念,而不再仅仅是政府的利益。其次,陪审团制度可以激发其他各项改革的活力,使法律机构和司法人员不再保持过于消极的稳定,而感受到变革的压力,从而引导出进一步的改革。最后,陪审团制度在整个司法改革设计中所处的核心位置,也使它的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效果甚至成败。陪审团制度的预期目标一旦不能得到实现,司法改革的其他设计就有可能受到人们广泛的质疑甚至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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