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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与俄罗斯的司法改革

  然而,俄罗斯法律毕竟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了改革,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改革措施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权受到剥夺。这无疑有助于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进行平等、理性的对抗,使得陪审团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了较为理想的外部条件。***参见Gordon B.Smmith,“The Struggle over the Procuracy”,in Reforming justice in Russia,1864-1996.另见Eugene Huskey,“Russia Judicial Reform after Communism”,in Reforming Justice in Russia,1864-1996.**
 
  正是在上述司法改革措施的保障下,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实施出现了令改革者们大体上满意的效果。根据俄罗斯学者在萨拉托夫等地就陪审团实施情况进行的调查结果,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许多方面都有效地发挥了作用,或者至少没有明显有人表示不满的报告。例如,有关将教师和神职人员排除于陪审团之外的做法,在实践中得到人们的平静接受,没有人(包括教师、神职人员在内)对此提出异议。陪审团成员的遴选程序也运作良好,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不附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候选陪审员回避的做法,也没有导致人们所担心的陪审员人数不够的现象发生。调查者发现,从1994年6月到1995年3月,萨拉托夫地区的法院在每一个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中,一般需要提供25到35个候选陪审员来接受发应的挑选。而这一数量完全可以为法院所承受。当然,根据有关资料,检察官和辩护方有时难以行使申请回避权,是因为他们无法获得更多的信息,对候选陪审员的个人情况(如宗教信仰、种族观念等)以及他们是否对案件持有偏见进行了解。调查结果还显示,法律尽管赋予陪审团裁断判定被告人有罪无效的权利——也就是肯定被告人实施了起诉方指控的行为,却宣告他在法律上无罪,但这一情况在实践中极少发生。不过,陪审团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的情况却较为常见,尽管建议“特别宽大”的情况也不多。当然,改革者们预期的那种由陪审团通过行使有罪否决权来向立法者传达某一改进立法的信息的结果并没有出现。
 
  当然,陪审团制度的实施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中的平等对抗,作为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429条确立的原则,在许多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真正实现。甚至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法庭审判中,这一原则的贯彻也存在着问题。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检察官在法庭审判开始后要宣读起诉书和侦查阶段的结论,而辩护律师却无权作开头陈述。法官也不愿放弃其传统上过于主动的角色,如询问证人,禁止辩护律师提出某一问题,甚至在检察官并未提出异议时也是如此。另外,被告人与苏联时期一样,仍须坐在周围有法警监视的“被告人席”上,这使得辩护律师几乎不可能与有其委托人为进行抗辩而进行有效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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