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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该文属于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欧盟著作权法一体化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的子课题之一。欧方合作单位是德国马普专利法、著作权法和争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e fuer Patent-, Urh

    该案发生在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LG Muenchen I)。原告是一位名叫Phil Collins的英国歌星和作曲家。被告是一家叫Imtrat的唱片经销商。被告在德国销售的一张CD盘中包含了原告在美国的演唱会录音,却未经过原告的许可。原告要求法院禁止该唱片的发行。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96条第1款和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若是德国表演者的表演,无论在哪里举行都会受到保护。然而,根据该法第125条第2至6款的规定以及德国最高法院、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外国表演者的表演只有发生在德国境内才受保护。但是,这是否违反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条第1款关于禁止歧视外国人的规定呢?地方法院没有把握,便中止诉讼,请求欧共体法院解释著作权是否适用《条约》的规定。对此,共同体法院作了肯定的判决。
    对于该判决的冲击力,曾有学者试图加以限制,以维护《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8款的效力。但是很快占绝对多数的观点都认为,禁止歧视原则也同样适用于著作权、邻接权保护期方面的规定。这样的结果是,共同体其他保护期较短的成员国的权利人在德国获得了完全的国民待遇,即同样享受到了70年的保护。相应地,他们的权利也能够依《指令》第10条第2款在整个共同体市场内复活。这样,《指令》实际上背离了其制定者的初衷,获得了完全的溯及力。
    四、结束语
    1.在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中,保护期的规定似乎是比较简单的,欧盟协调保护期的过程及其结果《保护期指令》的内容却揭示出了保护期问题后面错综复杂的关系。它既涉及到各国的既有规定、地区条约的要求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又涉及到维系著作权制度内部平衡的问题,例如著作权和邻接权之间的敏感关系。
    《保护期指令》在将注意力集中到保护期上的同时,也兼顾了一系列的相关问题,例如摄影作品的构成条件、电影作品的作者以及新的邻接权的创设等。这些规定使它既保持了与既有著作权各项指令间的协调,又在实体法律方面取得了更新的进展。因此,对欧盟各国著作权制度的影响将是十分深远的。
    2.《保护期指令》在很多具体的规定上,都十分注重和既有的国际著作权公约保持协调,其中主要是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协调。有的方面也兼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的TRIPS协议的规定。这一方面表明,建立于上个世纪的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仍有很强的生命力,另一方面,也表明欧盟立法者实际上将成员国著作权法的一体化视为世界范围内著作权法协调的一部分。欧洲学者们对于共同体著作权法协调活动在共同体外产生的影响也十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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