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监督的研究综述
万 其 刚
【全文】
随着我国大规模法制建设的进行,法制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尤其是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急需加以解决。这种迫切性在今天显得更为明显,因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其必要前提就是要有法可依,而目前的立法主体多元化,虽然使立法的速度有所加快,但同时也加剧了立法中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很重要的一环是加强对立法的监督。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立法监督问题。[1]为了进一步推进立法监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本文特对立法监督的研究加以综述。
一、立法监督的含义及必要性
(一)立法监督的含义
关于立法监督的含义,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看法认为,立法监督是指运用立法手段对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监督。这种观点不是本文所着重讨论的立法监督。
第二种看法认为,立法监督是由立法机关或议会对行政、司法和立法本身诸多方面的监督,以及有关方面对立法主体的监督。这种观点也是太泛了。
第三种看法认为,立法监督是指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一国立法权运作及其结果的审查和控制。这种广义上的立法监督仅仅具有舆论上、道义上、政治上的威慑力,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种看法认为,立法监督仅指立法系统内部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创制法律、法规活动中,为了保证立法权限和效力的有序状态,以及立法质量而建立的一种制约机制。
第五种看法进一步认为,立法监督不仅是立法系统内部的监督,也包括权力机制对本级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还包括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监督,若有同
宪法、法律、法规相悖之处,有权将其撤销。这种看法把法作了过于宽泛的理解,把规范性文件都视同为法。
第六种看法认为,立法监督是对立法活动的监督,指有立法权的主体,在自己的监督权限范围内,依据一定的程序对有关立法活动实施的监察和督促,这种立法监督是准立法性质的。与这种表述相似的是,立法监督是指特定主体对立法权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审查和控制,即不仅监督立法的动态部分(立法过程),而且监督立法的静态部分(立法结果)。有的同志则认为,立法监督是指对立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指对立法文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