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创建
赵 理 海
【全文】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教授、1996年当选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联合国已将1998年定为国际海洋年,承认海洋占地球表面的71%。浩瀚的海洋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生物资源及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是“人类食物、居住和收入的泉源”。〔1〕
然而,随着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等法律概念的出现,由海域划界而引起的争端,此起彼伏,层出不穷。因油轮失事、海洋开发等人类活动,石油泄入海洋造成严重污染的事件也司空见惯。沿海国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的利益同其他国家在其海域内捕鱼的要求经常处于矛盾对立之中。渔业争端屡见不鲜。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普遍建立迫使远洋捕鱼国的部分渔船转移到公海。在专属经济区内外的邻接水域内,沿海国与远洋捕鱼国之间矛盾加深。即使1995年国际渔业协定生效,也还存在对该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这类争议也日趋严重。由深海底开发而引起的缔约国之间关于《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及其《执行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管理局或缔约国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则、规章或程序,管理局或企业部、国营企业及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端,也会不断发生。不但如此,扣留国在合理的保证提供后,迅速释放被扣留的船只及其船员;法庭在最后裁判前,规定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以保全争端各方的各自权利或防止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损害。诸如此类的海洋争端也会经常看到。因此,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为解决上述种种海洋争端而成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e)是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时的。
本文试图根据个人的一些经历和感受,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创建的全过程作一概括介绍。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法官的选举
(一)法庭法官选举的法律依据[2]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及《公约》附件6所载《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而设立的。《公约》第15部分要求各缔约国以《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此项争端如已诉诸其所选择的方法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该争端应提交《公约》第15部分第2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公约》第286条)。国际海洋法法庭则是为适应这一需要而设立的主要机构。
依照《法庭规约》第4条(3)款,第一次法庭法官的选择应于《公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然而,为了使法庭法官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使法庭获得足够的财政支持,法官的选举应适当推迟,以便尽可能多的国家在成为《公约》缔约国后能参加法官的竞选。1994年11月21-22日在纽约举行的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决定将法庭法官选举一次性推迟至1996年8月1日。法官的提名自1995年5月16日起至1996年6月17日止。凡准备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均可提出候选人。仅在同年7月1日前交存《公约》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的候选人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
《规约》对法官的个人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法庭由独立法官二十一人组成,从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的人士中选出”。“法庭作为一整体,应确保其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域分配。”(《规约》第2第(1)款)。
联合国秘书长应依字母顺序编制所提出的法官候选人名单,载明提名的缔约国。该名单和候选人履历于1996年7月5日散发。法庭法官的选举以无记名投票举行。此次选举由联合国秘书长召开缔约国会议举行。在会议上缔约国的2/3构成法定人数,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2/3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法庭法官(《规约》第4条(1)款)。法庭法官任期9年,连选可连任;但第一次选举出的法官中,7人任期为3年,另7人为6年。究竟谁任期3年,谁任期6年,应于此次选举完毕后,由联合国秘书长立即以抽签方式决定(《规约》第5条(2)款)。这次法庭法官的选举完全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