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庭与联合国合作和关系协定[18]
法庭同联合国从一开始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联合国秘书处参与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有关《公约》谈判的全过程。也正是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指示,一批精干的联合国高级官员参加了法庭的筹建工作。法庭庭长、副庭长的选举、法官的就职典礼,都是在联合国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Corel先生的亲身主持下进行的,已如上述。
缔约国会议早就建议,法庭应与联合国缔结一项关系协定。法庭决定由庭长和书记官长与联合国磋商,以求达成一项协定的条件。其后,法庭与联合国法律事务厅举行了几次会谈。该厅已于1997年4月提出了一项“联合国与法庭合作和关系协定草案”。根据该草案,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彼此协作的精神,建立合作工作关系。核心问题是定期交换情报和传送文件。联合国应通报法庭秘书长收到《公约》交存的情况及有关海洋法和海洋事务发展的其他信息。法庭应根据《公约》定期向联合国传送有关起诉状、答辩状、开庭审理、判决、命令及按照《公约》第290条“临时措施”提出申请的信息和文件等法庭活动的情报。
但必须指出,联合国是按照《联合国宪章》而成立的普遍性国际组织;而法庭则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设立的一个独立的常设国际司法机构。两者各有其法律人格(Juridical Personality)。因此,尽管法庭可以观察员资格出席联大会议,交流有关情报,但从法律上讲,法庭并没有向联大提交年度报告的义务。
结束语
举世瞩目的新成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已经启动了。一国按照《公约》第287条(1)款,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以后任何时间可自由选用书面方式,选择1个或1个以上方法解决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到目前为止,已有10多个缔约国作了书面声明,其中发展中国家大都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发达国家如意大利、德国,则同时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国际法院,“两者间不存在任何优先”。
目前法庭已顺利地完成了组织建设,正在向司法实践的阶段迈进。法庭不论在组织结构或规章制度,也不管思想上或物质上,均已基本上就绪,准备以对用户友好、费用合理、高效率的飒爽英姿,迎接一个个案件的来临。毫无疑问,国际海洋法法庭将在解决由《公约》规定的解释和适用而引起的争端中起着核心作用,为世界和平与正义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责任编辑/李 鸣)
注:
[1] 许通美:《里约会议5年后,蒙特哥湾15年后的一些个人感受》,1997年4月19日在德国威斯巴登接受“伊利莎白·霍布奖”仪式上的讲话。
[2] Splos/9,31 may 1996.
[3] 缔约国会议代表团 Splos/Inf,24/7-8/8.1996.
[4] ITLOS/Press/1,5 October 1996.
[5] ITLOS/Press/3,23 October 1996.
[6] ITLOS/Press/2,18 October,1996.
[7] ITLOS/Press/notice 1,10 April 1997.
[8] ITLOS/1997/Res.1,28 April 1997.
[9] ITLOS/press 5,3 March 1997;ITLOS/1997/Res.2,28 April 1997.
[10] ITLOS/Press 5,3 March 1997.
[11] ITLOS/Press 6,5 May 1997.
[12] LOS/PCN/142,0,7,1 August 1994.
[13] Splos/21,P,11,9 May 1997.
[14] ITLOS/CRP,34,29 April 1997.
[15] Splos/WP/2,27 Fehruary 1996.
[16] Splos/22,21 May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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