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综述
张骐
【全文】
《中外法学》
1998年第2期(总第56期)
动态
法治的理想与现实
——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综述
张骐
1998年岁首,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结束三个月之后,来自全国各地教学、研究、立法、司法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理学家们汇聚北京怀柔,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把我国法理学界对法治问题的认识又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一、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与涵义
有学者指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创立、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丰富和深化、十五大进一步发展了的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作指导。党的十五大有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方略,既是一次新的思想解放,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跨世纪的战略部署,因而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也有学者从分析邓小平理论的时代精神出发,指出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的基本治国方略,标志着由“人治”到“法治”和克服“以党治国”的弊病到实行“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转变。
关于依法治国的语义,有学者明确指出,人民(包括作为领导力量的共产党)是法治的最高主体,这既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也可防止“党权高于一切”的错误。“依法治国”中的“国”,即客体,首要的是指国家机器,治理或制约国家权力,即依法治权、治官(吏),此为依法治国的实质与关键。为避免将“依法治国”仅仅理解为政府以法治民,以法作为治民之具,特别为了防止权力的专横与腐败,应当明确:政府及其官员首先是法治的对象和客体,然后他们才是“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等的主体。政党,包括作为执政党的共产
党(此处指“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也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公民,作为人民群众(不是整体意义上的“人民”),也要遵守
宪法和法律,他们也是法治的客体。也有学者认为法治的主体应是法律,这里存在着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问题。法律实际上就是人民的化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