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一些学者从深入分析正义与法治社会的关系入手,指出法治不仅与形式正义有着内在关系,同时与实质正义有着密切联系,即:法治社会要以实质正义的法律为前提条件,要以所在社会人们的政治理想和伦理观念,即实质正义的真实内容为价值目标。有的学者论述了我国法治国家的特征:法律至上、法制完备、立法民主、司法公正、制约权力、保障权利。也有学者将理想法治的方法论原则概括为:合法性原则,规范选择中的法律至上原则及重大社会冲突的法官裁定原则。
二、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
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应当如何推进?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将如何走?围绕这些问题,大体上有三种思路。
理想主义的思路侧重规范研究。有学者指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实质上就是民主政治。民主的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人民的民主权力和公民的民主权利与人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目标。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要求将中外法治文明“综合创新”,综合中外法治文化的历史成就与新鲜经验,创立适合我国国情与世界潮流的新的现代法制与法治。有的学者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应当在我们的法律和道德中反映自由、平等、博爱、正义、秩序等人类精神,从而使法律变成人们的信念和价值观,唤起民众对法的不可动摇的忠诚。有的学者认为,法的尊严来源于人的尊严,因此要尊重人的自由、人的的价值。
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法治是“衍生”的、构建的,不可能自然生成。建构性的法治国家,在精神上必须是彻底的反传统。为理性定位在建设(构)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要看到理性的局限性,主体之间保持交流与对话;在制定法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国家正式规则与“地方性知识”应具有相容性。要使理性的法治与个人自治达到最大的统一,使每一个体的理性能力与存在本身得以充分表现。
现实主义的思路侧重实证研究。有的学者将中国法治道路的特点概括为:自上而下性、渐进性、修补性、矛盾性;随机性。还有学者指出,我国的改革从一开始就具有“试错”的特点;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滞后事属必然。为与法治的要求相一致,需要进一步改变政府职能并注意渐进式改革本身对实现法治的目标也会形成制约。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必然会有阻力。要特别防止实用主义态度,例如政府机关以各自的需要取舍、变通法律,或在依法治国的口号下以法律作为不当干预社会经济事务的手段甚至用土政策扭曲、破坏法治;或者在法治尚未成为社会公众的一种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以及一种社会民情和社会心态的情况下,来自于一般社会成员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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