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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几个侧面***原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2.符号学法学并不在意构建完整的法学理论 符号学法学反复强调的一点是:符号学法学不去研究法律的“真理”,而是关心法律的意义是如何生成的。即,它是一种方法,而不是一套完整的理论。在法律的具体问题上,符号学方法和阐述的理论有其独到之处,但是从总体上看,它没有自己的结构,没有自己的理论前提、本体和结论。以文中分析的谋杀案为例,符号学法学的任务是或者从检察官的角度分析,如果判她谋杀,那么整个的判定过程,包括证据的应用是怎样一个结构;或者从被告人的角度,如果判她非谋杀,那么整个的抗辩过程是怎样一个结构。两个结构相比,哪一个结构更完整,更能揭示出案件的真实过程,更能为陪审团或大众所接受等等。至于谋杀罪成立的要素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或者以前的判例是如何处理的,符号学法学并不关心。符号学有它的理论和结构,拿格雷马斯的符号学来说,角色与功能,行为素模式,句法等等构成了他的符号学体系。当这种方法应用到法律领域时,其方法论有自己的体系,但是其研究对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系统的符号学法学理论。不同的符号学家们都在用自己认同的符号学方法来分析着法律现象,早在1988年美国的符号学法学者柯文尔森在一次符号学圆桌会议上就说,到目前为止,符号学法学理论处在一种“同意达成一致”的水平上。〔12〕现在,杰克森在英国孤军奋战,而美国人又重新回到哲学领域,在研究皮尔斯的符号学。〔13〕
    3.符号学法学更多地在描述法律现象,较少地构建法律学说 与上述特点相连的是,符号学法学更多的是在解释法律,而不是在说教。这也是现代法学的一个共同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讲,符号学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符号学法学也不关心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它的功能是什么;它关心的是法律的意义是什么,这种意义是如何得出的。从其理论来源上看,杰克森的符号学理论基本上是格雷马斯的符号学,而欧洲结构主义又来源于文学、语言学和修辞学等。在其符号学中,有索绪尔的影子,有雅格布森的影子,有乔姆斯基的影子甚至有语言学家奥斯丁和塞尔的影子。也正是由于这个缘故,符号学法学与新实证主义法学和语言学法学有着深层的联系,也有与美国流行的批判法学运动相似的结论。〔14〕这大概也是杰克森将欧洲法律语言学、现代逻辑法学方法、法律修辞学、后现代主义方法,乃至批判法学列为符号学法学同盟军的原因。这种用最新的科学方法研究历史悠久的法律现象的结果,便是总在分析和解释着法律,而不是从法律内在方面构建法律的理论。这是一种退步?还是一种趋势?还是新的法律学说产生的征兆?也许对于这些时髦的法学研究方法,我们不能用传统的东西去分析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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