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评介*** 该文属于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欧盟著作权法一体化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子课题之一。欧方合作单位是德国马普专利法、著作权法和竞争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e fuer Patent-, Urheber- und Wettbewerbsrecht).原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韦之
【全文】
知识产权法律是欧洲统一协调各国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1〕其中
著作权法的统一进程相对于
专利法和
商标法要迟缓得多,但是也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可观的成就。这方面最早迈出的一步就是欧共体理事会于1991年5月14日通过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
计算机程序保护问题是过去20年之中各国知识产权法学界争论最多的焦点之一。争论点集中在应以什么方式保护它。作为一种新的技术进步成果,计算机程序既有别于传统的工业发明,也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但它同时又是重要的工业生产手段,并以一定的语言形式表达出来,故有人主张用
专利法来保护它,有人主张用
著作权法来保护,还有人建议制定专门法律保护它。〔2〕
在决定计算机程序保护模式问题上,头号程序生产大国美国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主要是考虑到著作权保护能自动产生,而且在世界上业已存在有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著作权公约》为支柱的成熟的国际保护机制,故美国率先确定了
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的主旋律,并不遗余力地在世界范围之内推行它既定的立场。在八十年代初中期,曾有一些国家,例如日本、巴西、法国等试图针对计算机的特点,为之设计特别的保护模式,结果在美国的压力和影响之下,纷纷改弦易辙,回到了美国所推动的大潮中来了。
当然,
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毕竟有其相应的不足之处,故近年来有关用专利保护计算机程序的观点又趋活跃。〔3〕但是,无论如何,著作权保护已成多年定论。
作为发达国家,完善本国法律尽快给计算机程序提供有效的保护符合其自身利益,故欧共体各国较快地走上了以
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之路。〔4〕
但是各国立法及其司法实践又无不打上了本国法律传统和经济利益的烙印,例如各国在保护期、获得保护的条件、保护范围等方面都出现了不少差别,其中,一些差异已经危害到了计算机程序共同市场的运营,因而这种进步实际上又同欧洲一体化的方向不尽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