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相关的高科技领域中为各国厂商和用户创造一个统一的法律环境,早在1988年欧共体委员会就发布了一份《著作权和技术挑战绿皮书》。其中在涉及计算机程序时建议采用
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该建议在各方面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共同体委员会在1989年1月5日提出了一项“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草案”。〔5〕该草案力图在保护著作权和维持竞争自由方面求得平衡,其中关于接口(Schnittstelle)、允许反向工程(Rueckwaertsanalyse)以及协调《指令》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尤其引人注目。
欧洲议会对有关议案进行了研究并进一步完善其条款,它的立场在于建立一个开放的、独立的欧洲计算机软、硬件市场。〔6〕1990年7月欧洲议会认可了经修改的“指令草案”。接着委员会又根据议会的建议完成了新的修改稿,其中着重明确了如下问题:
著作权法只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形式而不保护其中包含的基本思想;合法用户使用程序疑问,包括备份复制、改正错误和维修(Wartung)也得到明确回答;兼容的前提条件规定得更严格,但同时也明文规定允许反向工程。部长理事会于1990年12月13日接受了新的草案,草案经欧洲议会的法律事务委员会(Legal Affairs Committee )修改之后获得议会批准,部长理事会于1991年5月14日最终通过了《指令》。〔7〕
《指令》第10条要求成员国在1993年1月1日之前通过必要的法律或行政规定,将国内法与《指令》相协调。〔8〕
一、《指令》的基本原则
《指令》确定了以下原则:
1.将计算机程序视为“文学作品”。这个原则在起草《指令》之初就已为欧洲各国所普通接受〔9〕。此外强调的意义在于原则上所有传统
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计算机程序开发者都能享有,从人身权到财产权,从保护期到国际著作权公约的适用等,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都不应受到歧视。
另外,《指令》明文规定,法律只保护程序的表现形式(Ausdrucksform),程序包含的思想或原则则不受保护。通过这一规定,《指令》意在坚持
著作权法保护的传统,即应促进思想的交流,而不是限制这种交流。〔10〕
2.充分保护合法用户的利益。合法取得计算机程序的人有权装载、运行计算机程序,有权纠正其中的错误,有权采取必要的行为来测试程序的功能,他还有权利为了独立开发兼容软件而对程序进行反向工程,并为之进行必要的复制、翻译行为。欧共体委员会在起草《指令》过程中有一个始终的意图,即尽可能充分地保障计算机系统的兼容机会。〔11〕
3.不影响其他法律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这意味着,
著作权法保护和其他法律保护可以并行存在。例如
合同法、
专利法或竞争法等方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