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


汪建成


【全文】
  
    原载《诉讼法论丛》第3卷。
    
    一
    几乎每一个法律院系的大学生们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时,都会从教科书中了解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其中,刑法是内容,刑事诉讼法是形式。刑法刑事诉讼法这种结合和统一,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所要采取的诉讼形式和方法的结合与统一。(注1)这一命题是建立在经典作家马克思的下述论述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样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在这种观点看来,只要把中国法套上一个法国诉讼程序的形式,它就变成法国法了。但是,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注2)应当说,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作内容和形式的概括,并没有错。但问题是不能仅仅停留于此,否则就很容易并且实际上已经将人们的视线引入两个误区:一是认为刑法刑事诉讼法重要;(注3)二是仅仅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来理解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地位,因而看不到刑事诉讼法除了实现刑法的功能以外,还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注4)正是这两个误区为重视体、轻程序的观念提供了温床;也正是这两个误区为实践中难以消除的种种漠视、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错误的司法行为提供了注解;还是这两个误区束缚了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使得刑事诉讼法学者们迟迟不能树立起那份“堂堂男儿的自信”(注5)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