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独资企业的转让及其法律责任
独资企业法的内容有一定的广泛性,如立法的宗旨、企业设立的条件、业主的资格、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商号、管理、营业的转让、营业的终止等。其中,营业的转让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进行个别探讨。
“商号是具有自身财产价值的东西,因此能够转让给他人。然而,商人只要一边继续营业,一边又抛弃这个商号而转让,那么就会在营业主的问题上,使公众产生严重的误认。因此,商法认可的商号转让,只限于和营业同时进行的场合,或停止营业的场合。商号的转让虽根据当事者的契约而发生效力,但为了对抗第三者,进行登记是必要的。”***〔日〕 龙田节编:《商法略说》,谢次昌译,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1985年3月第1版,第29页。**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就是业主将其企业整体出让给第三者经营的行为。它不同于一般财产的交易,不仅涉及到商号及其他无形资产,而且还涉及到企业的债权债务。营业转让与企业合并在采取的法律形式上和所产生的经济效果与经济机能上是相同的,即都采用合同形式,都可能导致企业集中。***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1996年6月第1版,第56页。**由独资企业的转让而引致的垄断行为及其规制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主要讨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相对义务及对第三人所负的责任问题。对于转让人即原独资企业主来讲,其明示的义务是在接受受让人支付的价金时,应整体将企业交付给受让人,包括办理相关的手续,移转该商号名下的各类财产,交接财务帐目及公章文件等,使受让人达到有效利用这些财产进行营业活动的地位。此外,营业转让人也应承担一项竞业禁止的默示义务,其在转让行为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不得继续从事相同的营业活动,以保证受让人的经营活动有良好的营业环境。如日本商法第25条规定,“在已经转让营业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另外意思表示时,让与人在20年内不得在同一市、镇、村及邻近市、镇、村从事相同的营业。”在日本,有小商人和完全商人的区别,小商人的营业资金不足2000日元,基本上是个体的劳动者,俗称小商贩,因而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业帐簿的规定均不适用于它们***〔日〕 龙田节编:《商法略说》,谢次昌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11页。**,如果发生营业转让的环境,事实上也不必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我国独资企业法应规定一定资金额度下的小业主转让其营业,可不受竞业禁止的约束。此外,在转让的企业中涉及到的技术秘密,因该项技术的存在与商号的整体营运不可分割,转让人在取得对价时应承担不再转让和保守秘密的义务。对于受让人来讲,其义务的内容产生于契约,主要是支付价金及其他契约项下的义务。
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涉及的第三人,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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