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由职业者”身份相适应,《律师暂行章程》具体规定了律师在职业方面应履行的一些基本义务。第一,不得兼任领取薪金的公职;但可出任国会议员,地方议会议员,国立或公立学校的教授以及执行官署特命职务。第二,不得兼营商业,但若得到律师公会批准,则不在此限。同时,为保证法律救济的正常进行,包括对于无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当事人提供合适的法律救助,还规定,在法庭作出指派命令的前提下,受指派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对律师任职资格方面严格限制
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既不由任何机关任命,又不由任何机构推选。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律对充任律师者在资格上加以限制,以防止鱼目混珠,影响律师队伍的素质。《律师暂行章程》对律师资格的规定,体现了律师制度初建时期的特征。
《律师暂行章程》分别规定了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以及参加律师考试的资格。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条件包括国籍、年龄、性别等要件。《律师暂行章程》第2条第1款规定:充任律师者,必须为“中华民国人民,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具备这些条件者,方可参加律师考试以取得律师资格,或者以其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免试资格而直接获得律师身份。参加律师考试,进而从事律师职业,还应具备一定的资格。《律师暂行章程》所规定的考试资格包括三大类:曾经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现从事法学教育,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
在法律教育方面,《律师暂行章程》要求,参加律师考试者,必须在学校接受正式的法律或法政教育;接受教育的时间因学校的性质不同而长短不一:在国立、公立或私立法政学校学习法政学三年以上,并获得毕业文凭者;在中国或外国专门学校学习法律或法政学二年以上,获得证明书者;在中国或外国专门学校学习法政学一年半以上,获得毕业文凭者。在从事法学教育方面,必须是在国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讲授《律师考试章程》内主要科目之一满一年半者。在职业经历方面,凡曾经担任推事、检察官者,均可参加律师考试。
《律师暂行章程》颁布之时,律师人才奇缺;同时,民国建元之初,百废待兴,当时政府尚未能及时组织律师考试。为弥补这一缺陷,《律师暂行章程》又规定,在接受法律教育,从事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经历等方面满足较之允许参加律师考试更高条件者,可不经考试,直接获取律师资格。在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以及在中国国立、公立大学或专门学校学习法律三年以上,获得毕业文凭者;在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学习法政学三年以上,获得毕业文凭者;依据《法院编制法》及其施行法,曾经担任判事官、检事官,或试补及学习判事官、检事官者;在国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讲授《律师考试章程》内主要科目之一满三年者;在外国专门学校学习速成法政一年半以上、得有毕业文凭,并曾经担任推事、检察官、巡警官,或曾在国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讲授《律师考试章程》内主要科目之一满一年者,均可不经考试,径自获取律师资格。另外,依据《律师暂行章程》取得律师资格、并曾经任律师之职,但已请求撤销其律师名薄登录者,如果重新要求担任律师,也可免于考试,直接获得律师资格。
从上述律师考试资格及免试资格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民国律师制度初建时期的有关律师资格的早期特征。
首先,学历在律师资格的确定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暂行章程》关于应试资格的规定共五条,其第1、第2、第3条均专门用于对学历的规定。清朝末年,废除科举考试,兴办新型教育;20世纪初,天津等地创办法政学堂,以近代西方教育方式培养法律人才。新型教育初兴之时,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教育兴国”成为舆论焦点之一。民国立,立法者仍对通过学校教育快速培养人才寄予厚望。因此,在涉及律师资格的确定方面,对于有学历者重点倾斜。然而,律师职业具有其特殊性,它不仅要求执业者具有广博的知识面以及对于法律条款精通、娴熟,同时也要求执业者在了解社会风情、辨别事件真伪、分析事件因果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能力。而这些,简单地通过课堂教育是难以达到的。近代西方各国在对律师资格的规定中,为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一方面,注重给予既经受过学校教育、又曾经从事与法律相关职业的人士以一定的便利,同时,对于只接受过学校教育而没有职业训练的人士则强调应在正式获取律师资格之前,经历一定的实习期。在英国,获取辩护律师资格者不仅要有正式的学历,而且必须在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定的期限。实习期内,实习者跟随其他律师学习从业经验,熟悉诉讼程序,从而掌握执业的实际经验。而担任事务律师者,除了应有接受法律教育的正式学历外,还必须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员(CLERK)、跟随其他律师涉及诉讼业务或非讼业务满三年。〔8〕在日本,参加律师考试及格者,首先必须以试补身份,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半以后,才能正式取得律师资格。《律师暂行章程》允许仅有学历、而无法律职业的经历者不经与职业相关的实习期,即可通过考试而获取律师资格,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从业人员的素质与能力。而在关于免试资格的规定中,《律师暂行章程》也将学历作为免试获得律师资格的主要条件,更显出对学历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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