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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近现代土地所有权理论

  所谓“改良费偿还请求权”是指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在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或未取得其同意而进行改良投资。其效果于租赁终了时与土地合一而残存其中。而投入的资本,尚未被偿还完毕的情况下,在未偿还额的范围内对残存效果的金钱补偿的请求权。这一权利的提出,正如原田纯孝自己所言实现了物权论从外在到实质的深化。因为他认为近代土地所有权的物权化论是以租赁权的物权化为表象的租赁权的对抗效力,转让,转租的自由以及权利存续时间的延长为依托建立的。这些被其称作“外的构造”的物权化,而真正具有革命意义的应是“内的构造”的物权化—改良施行权以及改良费偿还请示权,这是以佃农的资本投入活动为媒介的,是物权化的中心环节。而水本一渡边理论将其置于物权化的框架之外,这样,即使承认租赁权的对抗效力期间保障甚至转让、转租的自由,也不过是非保障资本投入终局回收的物权的从属。因此,只有资本投入的自由及资本回收的保障才是对于土地所有权保护的核心,仅仅“外的构造”的物权化并不是近代土地所有权成立的真正标志。由此可以看出,原田理论是水本一渡边理论的深化和发展,是彻底的物权化论,而意图使租赁权成为独立于所有权之外而截然分立的权属。
 
  但是,改良费偿还请示权的成立需要两个前提要件:一是租赁关系终了时,改良效果存在;二是投入的资本尚未偿还完毕。若其中之一不成立则请示权不成立,结果只能是土地所有者受益。而由于土地的改良与增值不可能从土地中分离出来而独立存在成为可支配的物,所以,改良费偿还请示权只是一种资本投入者对地主行使的债权。对之土地所有者的强烈抵制,这种请示权还停留在衡平法的范围内而芙难在实定法上确立。
 
  而继原田理论之后,在日本学术界提出了极为有影响力的系统理论学说的集大成者为稻本洋之助。稻本洋之助将土地所有权的理论及与其相对应的权利发展状态分为两个阶段—资本主义成立期(近代法时期)与现代法时期(5〕。在资本主义成立时期,土地所有权的近代化应按“过程论”理解。也即这一过程发展的三个步骤。首先是土地所有权近代化的出发点—土地商品化时期。其次是土地所有权从属于用益权时期。最后是对未偿还的投入资本进行保护的时期,也即改良费偿还请求权的确立。
 
  后来,土地所有权理论进入现代法时期时,土地所有权与利用权的冲突已成为不证自明的东西。法律的任务无非是在促进土地最大限度地利用以及要求土地正当合理地利用中寻求平衡的支点与杠杆。原田勇及其之前的学者们都是为利用人权利的无限扩张寻找诸多的依据。因为土地可以带来地租,这是它与货币资本的最基本的相同点,缘于此土地可以成为资本而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与利用权的分离。在日本,土地保有者为了能以对自己最有利的价格来进行土地交易,往往将其土地休闲不用,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这种投机的土地所有逐渐地流行起来破坏了原来土地的资产保有的所 的性质,使地价不断上升,与此波及到土地租赁费用的不断上升。而这种现象的扼制又是近代所有权理论,彻底的物权化论也不能解决的。因此,单纯靠扩大利用者的权利已难圆满解决问题。而这一时期土地利用的发展已超出了地主—租借人的范畴。“公的介入”理论开始渗透到土地问题领域。稻本理论已开始立足于一个公正人的角度,同时从两个方向入手力图土地于所有人、利用人有利,而于公于社会又有益的利用结果的实现。其中的一个方向为对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限制,并超出了用益权限制的范围;另一个方向为对利用者的合理利用加以规范。从而相对应地出现了理论上并行的两大分支,一为利用权作为私权的强化,一为利用权集团的适当正确化)集团的 正化)。而不论哪一方向,哪一分支,化的介入色彩都极为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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